新职伤险是不是工伤保险律师普法,新职业伤害险是工伤保险吗律师最新观点

 更新时间: 2026-08-20 01:14:11  阅读 102  编辑: 董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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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伤险是不是工伤保险律师普法,新职业伤害险是工伤保险吗律师最新观点

新职伤险是不是工伤保险律师普法,新职业伤害险是工伤保险吗律师最新观点

一、新职业伤害险是工伤保险吗

新职业伤害险并非工伤保险,二者在定义、主体关系、认定范围、保障模式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定义与性质

1.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工伤保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2. 新职业伤害险:新职业伤害险并非一个法律上的专业术语,而是对伴随平台经济等新兴经济形态而出现的,针对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从业者的一种职业伤害保障方式的俗称。由于其工作模式复杂,与平台企业的关系难以简单认定为传统劳动关系,因此其认定与处理主要通过地方试点政策、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探索,尚未形成全国统1)强制的保障模式。

2)主体关系与认定范围

1. 主体关系

工伤保险:认定的主体双方是明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紧密的从属性关系。

新职业伤害险:从业者与平台企业间的关系较为灵活,从业者在工作时间、方式上有一定自主性,但平台通过算法等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和约束。

2. 认定范围

工伤保险:具有明确的法律列举,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职业病等,且有明确的职业病目录。

新职业伤害险:认定范围尚在探索中,主要围绕从业者在完成平台订单任务过程中受到的伤害进行考量,如外卖骑手在取餐送餐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具体认定范围在不同地区、政策下存在差异。

3)保障模式与法律适用

1. 保障模式

工伤保险:用人单位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

新职业伤害险:尚未形成统1)强制的保障模式。部分地区开展试点,探索单险种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等多元化保障方式,但保障水平和理赔流程差异较大,稳定性和全面性有待完善。

2. 法律适用

工伤保险:其认定和处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新职业伤害险:由于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制度,其认定和处理主要依据地方试点政策、规范性文件等。

4)赔偿机制与预防措施

1. 赔偿机制

工伤保险: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保障稳定规范。

新职业伤害险:由于其多样性和复杂性,赔偿机制难以直接套用传统工伤标准,可能需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寻求救济。

2. 预防措施

工伤保险:主要通过改善工作环境、加强安全培训、提供个人防护装备等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新职业伤害险:需从更广泛角度考虑预防措施,包括改善工作文化、提高员工心理健康意识、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等,以应对新兴职业带来的各种风险。

二、职业伤害保障属于社保吗

法律主观:

工伤保险属于社保。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最近有朋友跟我说,他入职新公司后,公司给他买了新职伤险,他就有点迷糊了,这新职伤险到底是啥,和平时听说的工伤保险是不是一回事呢?其实,很多职场人都可能遇到类似的困惑,毕竟保险种类繁多,条款又复杂。

新职伤险乍一听和工伤保险好像有点关系,但又不太确定。

接下来咱们就好好唠唠,看看新职伤险是不是就是工伤保险。

三、新职伤险和工伤保险的定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无需缴费。

而新职伤险通常是一种商业保险产品,它是保险公司推出的,为企业和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面临的意外伤害风险提供保障的险种。

比如某小型企业为员工购买了新职伤险,当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时,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获得相应赔偿。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绍江、邸文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原告的亲属朱某某英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4月1日17时50分许,原告的亲属朱某某英在下班途中途径兴大街振兴小学门口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朱某某英当场死亡。

朱某某英自2013年至2016年在被告处工作,中途停止工作2年,于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1日在被告处从事切割、分检柳条等工作,2020年4月1日下午5:

30分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无事故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朱某某英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情形完全符合该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或者55周岁,但法律并未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从事劳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并未被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之外。

如果仅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与一般劳动者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显然不符合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所在。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不应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朱某某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不影响与被告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庭审中,原告变更部分事实与理由为朱某某英的入职时间为2010年4月份-2020年4月1日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离职。

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绍江、邸文兰的亲属朱某某英与被告临沭金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自2010年6月至2020年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绍江、邸文兰对被告临沂金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刘某某与乌苏市巴音沟丛龙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17,000元(7,800元/月*15个月,自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8月31日);

2、依法判令因被告给当地社保局上报的工伤保险基数和应发工资基数不符,而少交工伤社保金后影响了原告的伤残待遇,赔偿原告损失39,741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出具二次职业病诊断材料;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费3,960元(66天×60元);

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359.5元(职业病诊断费用4,000元,体检费120元,鉴定费300元、差旅费、车费、住宿费2,939.5元)以上合计167,760.50元。

6、本案诉讼费投递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5月份,原告受聘于被告煤矿,担任井下现场安全员一职,2019年5月原告要做离岗体检,被告单位不给做,因此原告自己到石河子二医院自费做了体检后,发现自己得了肺部职业病,后原告经乌苏市人民政府协调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医院做了诊断后,被确定为:

职业性矽肺噎期,后被告单位向塔城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后,被认定为:

工伤,2020年5月,原告又经塔城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鉴定后,伤残级别确定为柒级。

被告乌苏市巴音沟丛龙煤矿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工资93,600元,伙食费3,960元,共计97,560元,案件受理费5,180元,减半收取2,590元,投递费306元,由被告乌苏市巴音沟丛龙煤矿负担(原告已交费用2,896元)。

福建省新希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康某某学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福建新希望劳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403.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403.76元;

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医疗费851.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

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34,000元;

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126.40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康某某学系自然人张某某,受张某某管理,由张某某支付劳动报酬,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书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事实没有查清,裁决结果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没有还原事实真相,给原告福建新希望劳务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公司信誉的下降。

原告福建省新希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康某某学医疗费851元、伙食补助费元110元、护理费元1,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2,900元,共计90,681元,原告福建省新希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某某学不存在劳动关系。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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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新职伤险是不是工伤保险呢,新职伤是理赔还是工伤

内容投稿:董君

内容审核: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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