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中陪护费的计算主要依据工伤职工是否处于停工留薪期以及是否评定伤残等级并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两种情况来确定。具体如下:
1)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计算
1. 单位派人护理:若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派人护理工伤职工,则无需额外支付陪护费。
2. 单位未派人护理:若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则需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陪护费。具体标准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但此比例并非固定,而是根据当地护工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
2)评定伤残等级后的陪护费计算
1. 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 护理费标准: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例如,若某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月可获得2500元的生活护理费。
3)特殊情况处理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护理费,则相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分析: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工伤引起的生活护理费的赔偿标准如下: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不构成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依据:
护理费是指因为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在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受伤致残后一定程度上生活依赖护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即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护理费的赔偿涉及到的根本问题是人身损害后暂时或一段时间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问题,正确合理地确定生活能力的丧失程度和期限是确认赔偿费的关键。
人身损伤后伤者本人的生活能力能否自理、是否需要他人帮助,应通过其对护理依赖的程度来判断。
所谓护理依赖程度,是指因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一是进食;
二是翻身;
三是大小便;
四是穿衣、洗澡;
五是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对于完全护理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应当给予护理费,部分依赖者可以给予护理费。
需要注意的问题: (1)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定残后如生活不能自理的,也可以主张护理费,这和以前是不同的。定残后的护理,要根据伤者的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再根据护理级别确定护理费用。
而护理级别的确定,有人建议采用鉴定的方式。
(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如确需二人或以上,则需要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或通过鉴定的方式加以确定。 (二)、构成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依据: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
依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
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
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包某某、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原告包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护理费15600.00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龙煤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对原告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有异议,是否需要护理应由医疗机构出具护理证明为准。
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包某某护理费156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张某某、江西宝海微元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张某某上诉请求:
增加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护理费39439.4元、伙食补助费2400元;
对于上诉人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得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明确具体金额;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有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的基础、赔偿责任的主体、法律性质是不同的。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承担。
✎伍某某、湖南省万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3、被告赔偿原告因工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护理费18288.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0元、交通费1000元、停工留薪待遇80405.1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0966.1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9969.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769.20元,总计173698.56元。
被告湖南省万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伍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40770元,被告湖南省万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伍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人民币20937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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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工伤护理费怎么赔偿,工伤的护理费由谁支付
内容投稿:孟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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