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阅读
推荐阅读
苏州惠城推荐
承包土地入股是否作价,土地承包权作价入股的原值确定

承包土地入股是否作价,土地承包权作价入股的原值确定
一、土地承包权作价入股的原值确定
土地承包权作价入股的原值确定,是一个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股权评估的重要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承包权作价入股的基本概念
土地承包权作价入股,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下简称“承包人”)将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作价,作为出资投入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成为股东并享有相应的股权。
2)原值确定的原则
土地承包权作价入股的原值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评估价值原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价格或作价入股的价值,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因此,原值应基于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
2. 实际投入原则:承包人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时,其实际投入的成本(如承包费、改良土壤费用等)也应作为确定原值的重要考虑因素。
3. 合法合规原则:原值的确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虚构价值、低估或高估等。
3)原值确定的具体方法
1. 评估作价法:
▷ 承包人可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中的价值即为原值。
▷ 评估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采用合理的评估方法(如收益法、市场法等)进行评估。
2.协商定价法:
▷ 承包人与入股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可协商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作为原值。
▷ 协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价值、市场情况、双方利益等因素。
3.成本核算法:
▷ 承包人可核算其承包土地及改良土壤等实际投入的成本,作为确定原值的参考。
▷ 成本核算应包括承包费、改良费用、管理费用等直接成本,以及可能存在的间接成本。
4)注意事项
1. 评估机构的资质:选择评估机构时,应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和信誉,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 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评估报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的要求,具备法律效力。
3. 协商过程的透明性:协商定价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定价过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4. 原值的动态调整:随着市场环境和土地价值的变化,原值可能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调整机制或条款。
土地承包权作价入股的原值确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评估价值、实际投入和合法合规等原则,采用评估作价法、协商定价法或成本核算法等具体方法来确定原值。同时,还应注意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协商过程的透明性以及原值的动态调整等问题。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出资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用作出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且,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出资方式,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有怎样的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如下: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如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如果股东没有足额出资的,要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而且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出资投入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出资投入。
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就是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一种方式。
不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要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
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资期限、收益分配等内容。
同时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确保耕地不“非农化”“非粮化”。
此外,流转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以上就是苏州惠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承包土地入股是否作价,土地承包权作价入股的原值确定”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承包土地入股是否作价合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获得的收入属于按什么要素分配
内容投稿:袁然阳
内容审核:刘银律师
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作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的分所秉承“投之以惠、报之以诚、胜之于精”的宗旨,引入阿米巴管理模式,重点服务中小型科技文化企业,着力打造一家“为追梦人圆梦的律师事务所”。在此目标的指导下,苏州惠诚积极发挥资深律师与集体智慧的作用,倾力打造自己的业务和管理团队,并与国内外律师界同仁、学术界专家及政府有关专业机构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合作,以确保为客户提供专业快速、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总部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1998年成立,其前身为司法部司法研究所专业人员组成的司法部直属所,2002年改制为合伙制大型综合事务所,目前在上海、天津、成都、杭州、济南、南京、沈阳、深圳、武汉、西安、郑州、常州、东莞、昆山、南通、苏州、宜宾、呼和浩特、厦门设有19家惠诚分所。
将惠诚打造成为全国旗舰所并成为世界一流的律师事务所是惠诚人的发展目标。在此目标指导下的惠诚律所一直有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贯秉承“投之以惠,报之以诚,事事惠诚”的服务宗旨,积极发挥资深律师与集体智慧的作用,倾力打造自己的业务和管理团队,并与国内外律师界同仁、学术界专家及政府有关专业机构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合作。以确保为客户提供专业、快速、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原文链接: https://www.szhclawfirm.com/zdcq/14_1922.html
相关阅读
- 土地入股需要评估房产吗,土地使用权入股最简单三个步骤
- 土地入股就是流转吗对吗,土地入股土地流转的区别
- 公司土地转让怎么处理的,公司名下土地转让程序
- 已出让土地可以合宗吗,国有土地分宗和合并的法律依据
- 土地转让可以反悔吗,农村个人土地转让已经付款了可以反悔吗
- 土地转让后有返还地吗,土地转让后能要回吗
- 土地转让金如何收取合法,土地转让金应该买方出还是卖方出
- 土地转让到期使用权归谁,村里面的地卖出去50年 以后归谁
- 土地转让有失地保险吗,农用地转用后是否还有失地保险
- 土地转让是否有户籍限制,土地证能过户吗 还是农民户口吗
- 卖土地转让金怎么退回来,土地出让金未缴齐导致出让合同解除 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否退还
- 土地转让变更怎么办,国有出让土地过户最简单三个步骤
- 开发区土地转让违法吗,开发区内闲置土地 批而未供 未供即用 低效用地 及违法占地等问题
- 土地转让能出让所有权吗,土地不可以买卖 但可以转让吗
- 土地转让后流转到期,土地流转到期后 但地已过户 还是自己的地吗
- 外地土地转让违法吗,土地有偿转让违法吗
- 划拨土地转让需要挂牌吗,国有企业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 能转让吗 能挂牌吗
- 土地转让没有合同怎么办,买下别人地皮但是还是别人名字也没有合同怎么办
- 房产土地转让费要收吗,卖房子要交土地转让费吗
- 土地转让合同如何解除,土地永久性转让合同写了钱转了一点又不想要了怎么办
- 土地转让村里有补助吗,村民地被征收后 村里把土地又卖给别人了 这种情况村民还有钱分吗
- 农村转让土地合法吗,农村土地转让使用权合法吗
- 土地转让属于财产转让吗,个人卖出土地要个人所得税吗
- 承包土地转让到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到下一个承包期2057年有效吗
- 土地转让协议有期限吗,土地转让合同写了转让期永久而不是转让永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