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咨询热线:0512-62553396

推荐阅读

苏州惠诚推荐

  • 王政主任律师个人简介
  • 惠诚资讯

    惠诚律见|某大型企业集团金融犯罪案件一审宣判:量刑逻辑与资产追缴真相

    官方编辑:苏州惠诚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8-31 18:03 | 浏览次数:2

    惠诚律见|某大型企业集团金融犯罪案件一审宣判:量刑逻辑与资产追缴真相, 某大型企业集团金融犯罪案件一审宣判:量刑逻辑与资产追缴真相作者:北京市惠诚(贵阳)律师事务所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赵诚成律师 引言 2026年8月20日上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惠诚律见|某大型企业集团金融犯罪案件一审宣判:量刑逻辑与资产追缴真相

    某大型企业集团金融犯罪案件一审宣判:量刑逻辑与资产追缴真相

    作者:北京市惠诚(贵阳)律师事务所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赵诚成律师

     

     

     

    引言

     

    2026年8月20日上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大型企业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违法运用资金等多项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该案因涉案金额巨大、罪名众多、社会影响广泛,引发高度关注。本文从法律专业视角,拆解判决背后的法律逻辑,厘清公众讨论中的常见认知误区。

     

     

     

    01、8项罪名,三大犯罪链条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某系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集团运营活动,管理、控制被告单位的多家企业。

    2016年至2021年间,被告单位及许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持续性、大规模财务造假等手段,虚增资产、隐瞒负债,分别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行为;被告单位及许某某通过行贿等手段取得金融机构控制权,违法套取信贷资金、保险资金归被告单位使用,实施了单位行贿、违法发放贷款、违法运用资金等犯罪行为。许某某还利用作为被告单位董事长的职务便利,组织财务造假,以分红名义侵占公司财产。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单位行贿罪;许某某的行为还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

    8项罪名按行为逻辑可清晰划分为三大链条,完整覆盖资金募集、资金套取、资产侵占的全犯罪流程:

    (一)融资端犯罪:量刑最重的核心罪名

    对应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很多人疑惑:同样是向社会募资,为什么要定两个罪名?核心区分标准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企业仍具备兑付能力、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募资行为,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明知企业已出现严重流动性危机、无实际兑付能力,仍通过财务造假、虚构项目欺骗公众投入资金,所募资金主要用于“发新还旧”而非正常经营,本质是以诈骗方法永久占有资金,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这也是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的典型评价逻辑:前期正常募资行为评价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链断裂后仍以欺骗手段继续募资的部分,升级评价为集资诈骗。

    另外两项罪名对应债券发行与存续环节的造假行为:

    欺诈发行证券罪:针对发行环节,通过财务造假骗取境内公司债券发行核准;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针对债券存续期间,隐瞒真实负债与流动性风险,不依法披露重大信息。后文简称“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二)金融通道犯罪:手段性质最恶劣

    对应罪名: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

    这三项罪名的归责逻辑是公众最容易误解的部分:许某某本人并非银行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为何能构成这两个特殊主体罪名?

    需首先明确: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均为刑法规定的特殊主体犯罪。前者法定主体为银行或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法定主体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普通企业与个人无法单独构成本罪。

    本案的归责路径需分两个层面理解:

    就违法发放贷款罪而言,被告单位通过行贿、股权控制等方式实质支配持牌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以金融机构名义实施违法放贷行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若相关金融机构被认定构成单位犯罪,则许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若相关金融机构未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则许某某通过指使、伙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违法放贷行为,亦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犯。两条归责路径在不同事实认定下均可成立,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就违法运用资金罪而言,该罪法律规定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即单罚制)。由于该罪不处罚单位,无法通过“金融机构构成单位犯罪→许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担责”的路径追究。

    因此,许某某构成本罪的法律路径,核心是作为无身份者与具有法定身份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即共犯),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这里有一个关键细节:许某某个人涉及8项罪名,而被告单位仅认定6项单位罪名,从罪名结构与立法规则分析,数量差异源于两点:

    1. 违法运用资金罪实行单罚制:该罪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对单位判处罚金,立法初衷是避免对管理公众资金的单位判处罚金进而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单位罪名列表中不列此项;

    2. 职务侵占罪属纯正自然人犯罪:单位本身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自然不存在对应的单位罪名。

    (三)侵占公司财产犯罪

    对应罪名:职务侵占罪

    合法的股东分红,必须建立在公司真实税后利润的基础上。而本案中,许某某利用担任被告单位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通过财务造假虚构公司利润,再以“股东分红”的名义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

    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本质就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资产,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02、为什么判无期,而不是死刑?

     

     

    这是公众最关心的核心问题,量刑结果本质是“法定刑上限约束+罪责刑相适应+数罪并罚规则”共同作用的结果。

    1. 集资诈骗罪已无死刑适用空间

    最核心的法律前提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已正式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配置,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也就是说,无论犯罪数额多巨大、后果多严重,单就集资诈骗罪一罪而言,法律上已经没有判处死刑的可能。

    补充说明:本案8项罪名中,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均为无期徒刑;其余6项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以集资诈骗罪罪行极其严重为由顶格判处无期徒刑,是全案量刑的核心基础。

    2. 无期徒刑是数罪并罚的法定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及许某某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权益,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危害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具体量刑逻辑分为三步:

    第一,法院综合考量集资诈骗的犯罪数额、受害人数、社会危害程度,认定其罪行极其严重,对集资诈骗罪顶格判处无期徒刑;

    第二,对其余7项罪名,分别依法判处对应有期徒刑;

    第三,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吸收原则,数罪中有一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其他有期徒刑刑罚被无期徒刑吸收,最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简言之,无期徒刑的核心依据是集资诈骗罪本身的严重程度,而非有期徒刑总和超上限后的升格处理。

    3. 认罪悔罪的从宽幅度有限

    许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认罪悔罪的从宽幅度会依法从严把握,不足以将无期徒刑降格为有期徒刑。

     

     

     

    03、钱还能追回来吗?资产追缴的核心法律边界

     

     

    判决书中有一句极易被忽略、但分量最重的表述:对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这意味着,刑事判决不是终点,资产追缴与损失退赔才是后续执行阶段的核心工作。其中有四个关键法律边界必须厘清。

    1. 刑事财产执行有法定清偿顺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刑事财产执行的法定清偿顺序为:

    1.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 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3. 其他民事债务;

    4. 罚金;

    5. 没收财产。

    其中,对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依法在医疗费用受偿后、退赔被害人损失之前优先受偿。

    核心结论是:退赔被害人损失,优先于罚金和没收财产,即先弥补受害人损失,剩余部分再上缴国库。

    2. 退赔范围严格界定:两类主体权利分属不同程序

    必须严格区分两类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不可混同:

    能够纳入刑事退赔优先范围的,仅指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集资参与人,其损失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被害人的购房款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属于普通民事债权,不在本案刑事退赔的范围之内。

    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应通过民事诉讼、企业破产清算等专门程序主张,其享有的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与刑事退赔分属两套独立的法律体系。

    3. “追缴违法所得”与“没收财产”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很多人将二者混为一谈,实际上法律性质、适用范围完全不同:

    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针对的是赃款赃物,本质是追回犯罪所得、弥补被害人损失,不属于刑罚处罚。责令退赔以违法所得的价值总额为限,并非对投资人的全部投资损失承担无限兜底责任。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针对的是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且不得没收属于家属所有的财产。

    4. 境外资产追缴:程序法定,难度客观存在

    关于舆论高度关注的离岸家族信托、境外资产、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必须基于司法规则客观说明:

    第一,内地法院的刑事判决仅在我国域内具有直接执行效力。境外资产的追缴必须依据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原则,通过正规国际司法协作程序推进,受不同法域法律规则限制,程序复杂、周期较长。

    第二,目前香港等离岸法域对相关资产的冻结、接管,主要基于被告单位系企业清盘程序、债权人的民事保全申请,属于民事司法程序范畴,与内地刑事追缴程序分属不同法域、不同性质,二者的衔接仍需通过法定路径逐步推进。

    第三,以转移违法所得、逃避债务与刑事追缴为目的设立的家族信托、实施的离婚财产分割,因违背公序良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产生合法的财产隔离效力;但该效力否定必须经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后作出认定,并非当然自动失效。

     

     

     

    04、对企业家与高净值人群的法律警示

     

     

    启示一:行政处罚不能替代刑事责任

    此前证监会对被告单位及相关人员作出的处罚属于行政责任,行政罚款不能折抵刑事刑期,行政追责与刑事追责并行不悖、互不替代。

    但需明确一项法律规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的罚款,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简单概括:罚款不能抵刑期,但可以折抵罚金。

    启示二:“大而不倒”在法律上不成立

    法律对所有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平等追责,企业规模、市场地位、就业贡献都不能成为违法经营的“护身符”。尤其金融、证券、房地产属于强监管领域,一个环节的造假往往会触发多链条、多罪名的连锁追责,企业规模越大,违法的代价越高。

    启示三:资产隔离的前提是财产合法

    家族信托、财产规划等资产隔离工具,仅对合法所有的财产具有风险隔离作用。如果财产本身属于违法所得,任何架构设计都无法对抗刑事追缴与民事执行,不存在所谓的“法外安全港”。

    启示四:合规经营是最根本的风险防线

    本案的根源在于长期漠视法律规则、将造假视为经营手段。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合规不是经营成本,而是最基础的安全底线;刑事风险是所有经营风险中代价最高的一种,一旦触碰,所有的商业成果都可能归零。

     

     

     

    05、结语

     

     

    许某某案的一审判决,是我国司法机关对特大金融犯罪的依法惩处,传递出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明确信号。

    【专业声明】本文基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8月20日公开宣判内容撰写,为法律视角的专业解读,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本案目前为一审判决,若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结果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资产追缴与执行程序的后续进展,应以司法机关公开信息为准。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律师简介

     

    赵诚成

     

    【复合背景】:北京市惠诚(贵阳)律师事务所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执业以来,已承办民商事及执行案件百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专注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等类型案件,熟悉诉讼及仲裁程序,善于从复杂法律关系中提炼核心争议焦点,为客户提供精准、可行的解决方案。精通执行程序各环节,熟悉财产查控、评估、处置全流程,能针对“执行难”问题制定差异化策略,有效提升债权实现效率。具备扎实的刑事法律功底,注重证据分析与辩护策略,致力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专业领域】: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代理案件、刑事辩护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内容来源: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原文发布时间:2026.08.31

    内容采编:陈艺

    内容审核:崔颢律师


    原文链接: https://www.szhclawfirm.com/hc-news/5_6463.html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