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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现售应当满足哪些条件,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官方编辑:苏州惠城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8-04 09:46 | 浏览次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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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现售应当满足哪些条件,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现售应当满足哪些条件,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一、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规。以下是对该办法核心内容的解读:

    1)商品房销售的定义与分类

    1. 定义: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预售则是指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

    2. 分类管理:现售和预售在管理上有所不同,现售更侧重于房屋的实际交付条件,而预售则更关注预售许可和资金监管等方面。

    2)商品房现售的条件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 土地与规划: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 竣工验收:商品房应已通过竣工验收,确保房屋质量符合标准。

    4. 配套设施: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应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也应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5. 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方案应已落实,确保购房者入住后的生活便利。

    3)商品房销售合同与交付

    1. 合同订立: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交付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延期交付: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告知买受人,并协商解决方案。

    二、商品房预售要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

    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除此之外,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将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三、商品房现售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现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是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是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是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是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进行商品房现售。

    以上就是苏州惠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品房现售应当满足哪些条件,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商品房现售应当满足哪些条件呢,商品房现房出售的法律条件

    内容投稿:舒若

    内容审核:崔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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