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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退房的质量条件是什么,新楼盘收房之后发现房子厕所返臭 多次沟通无效 可以退房吗

官方编辑:苏州惠城律师 | 更新时间:2026-07-17 12:17 | 浏览次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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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退房的质量条件是什么,新楼盘收房之后发现房子厕所返臭 多次沟通无效 可以退房吗

商品房退房的质量条件是什么,新楼盘收房之后发现房子厕所返臭 多次沟通无效 可以退房吗

一、新楼盘收房之后发现房子厕所返臭 多次沟通无效 可以退房吗

收房后发现厕所返臭且多次沟通无效,能否退房需视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而定,不能直接得出能否退房的结论。

1)法定退房条件

1.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三十五条,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但厕所返臭问题通常不涉及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因此这一条款可能不适用。

2.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厕所长期返臭,若经多次维修仍无法解决,可能构成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此时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

2)合同约定退房条件

▷ 购房合同中可能对房屋质量问题及退房条件有明确约定。若合同中约定了厕所返臭等类似问题达到一定程度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则买受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退房。

3)处理建议

收集证据:保留厕所返臭的照片、视频、维修记录及与开发商的沟通记录等证据。

协商解决:再次与开发商沟通,明确提出退房要求,并出示相关证据。

寻求法律途径:若协商无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退房退款。

面对房屋质量问题,拖延处理可能导致损失扩大和证据灭失。自行处理可能因缺乏专业知识而无法有效解决问题,甚至可能因操作不当而加重问题。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专业律师能够协助梳理证据、明确责任比例、制定赔偿方案,并在必要时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或诉讼。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自行处理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您的情况需尽早明确责任,回答下方问题,我们可结合情况协助对接专业人士。

二、开发商房子质量问题能否退房

法律分析:

要符合退房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要求退房:

第一,开发商不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资格;第二,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第三,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第四,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第五,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六,因开发商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七,申请贷款无法办理的;第八,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商品房可以退房的条件是什么

商品房可退房的条件分法定和约定两种。

法定条件如下:

一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交付后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二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三是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是开发商将房屋抵押或一房二卖;

五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六是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约定条件则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退房条件,如达到约定的交房日期却未交房等,当条件成就时,购房者可行使退房权利。

符合条件退房时,需按法定或约定程序进行,避免权益受损。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王某某、长春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000000000142××××)、《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付的购房首付款295212元及利息(自首付款交付日起,以29521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及物业维修基金14205元、物业费4363.2元、契税26334.17元、取暖费355.85元;

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已还贷款本金、利息,给付未偿还部分的贷款本金、利息(具体以银行还贷账单为准),合计1259895.58元;

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房屋损失、购置屋内用品损失20431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无奈原告联系被告要求退房,解除所签订的购房合同,被告对此予以认可,但是由于原告已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并购置生活所必须物品(详尽清单),已花费204310元,双方在商谈如何退钱的过程中产生争议,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查明本案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原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将现登记于原告王某某名下,坐落于高新区城南大街以北、规划加油加气站以西、公园绿地以东、现状居住用地以南中海•橡树园27号楼410号,权利证号为吉(2021)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丘地号为XXX号的房屋返还给被告长春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协助办理更名过户登记手续,被告长春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退还原告王某某首付款295212元及利息(利息以295212元基数,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0年6月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物业维修基金14205元、物业费4363.2元、契税26334.17元、取暖费355.85元。

寰某某置业(成都)有限公司、胡某某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寰某某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民初53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改判驳回胡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由胡某某承担。

因此,案涉房屋已符合约定和法定的交付条件及质量标准,但一审法院完全混淆了“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住宅质量保修义务”二者的内涵和区别,且完全没有关注到商品房质量问题可能影响交付的认定判断标准问题,进而根本忽略了案涉房屋的质量瑕疵情形并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程度,而径直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逻辑解释架空了商品房交付条件的认定依据和标准,进而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因此,一审法院以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为由判令寰某某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某某与张家口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原告房屋贷款利息、经营损失及与之相关损失的一切费用待实际产生后追加;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作为一家正规公司,市场主体,应具备基本的契约精神,应严格履行“业主房屋质量问题处理协议书”: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条件给原告退房,退还给原告购房款并承担相应房屋贷款利息、经营损失及与之相关损失的一切费用。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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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商品房退房的质量条件是什么意思,商品房退房需要多久时间

内容投稿:何芮雯

内容审核:王钏屹律师


原文链接: https://www.szhclawfirm.com/baike-laws/19_10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