桡骨远端骨折工伤赔偿详解
桡骨远端骨折被认定为工伤后,赔偿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及伤残待遇等。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医疗待遇
1.医疗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医疗费包括治疗桡骨远端骨折所需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等,以及后续康复治疗和物理治疗费用。
▷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按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3.交通、食宿费用:
▷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具体标准同样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停工留薪期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
▷ 特殊情况下,如伤情严重或恢复较慢,可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生活护理费用: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桡骨远端骨折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如确定为伤残等级,可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以十级伤残为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
4)赔偿处理与争议解决
▷ 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上述所有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在处理工伤赔偿过程中,若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桡骨远端骨折工伤赔偿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及伤残待遇等。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确定。建议工伤职工在赔偿过程中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更具体的建议和指导。
在工地受伤骨折的,首先要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再做伤残的鉴定,具体的赔偿要依据鉴定结果而定。主要赔偿: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1.首先,应申请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3.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等。
4.此外,还可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陈某某、王某某等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施某某建、华海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6757.31元,后变更为判令被告王某某、张某某连带赔偿原告339848.18元。
具体损失如下:
1.医疗费56061.22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3480元;
3.护理费15858.74元;
4.误工费44912.22元;
5.残疾赔偿金216936元;
6.营养费5000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8.交通费1000元;
9.鉴定费2600元;
10.后续治疗费22000元。
以上损失共计382848.18元,扣除被告方已支付的43000元,剩余339848.18元。
同年11月30日,福建正信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陈某某之损伤出具鉴定意见:
右桡骨远端骨折致腕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属十级残疾。
被告王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300621.44元,案件受理费6398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738元,被告王某某负担5660元。
✎邓某某与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邓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长汀人保公司赔偿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院外护理费、后续治疗费6,468.7元;
2、判令钟某某赔付非医保用药417元及购买草药660元,合计1,077元;
3、判令长汀人保公司赔偿康复期的误工费14,400元,不足部分由钟某某承担。
桡骨骨折通常需要2-3个月才可以恢复,根据邓某某的年龄,预计康复时间为3个月,故邓某某理论上请他人代替自己的劳务时间最少为80天,总计费用为180元/天×80天=14,400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邓某某各项损失6,584.9元,其中支付邓某某5,584.9元,支付钟某某1,000元,驳回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宁某某、张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2019年10月19日10时许,原告在修整工地房屋模板时,从工地房屋屋顶摔落,导致原告头部、手部等身体多个部位不同程度的受伤,随后原告被送往重阳卫生院,因伤情严重当日转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至2019年11月8日出院,住院20天,出院诊断为:
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颅骨多发性骨折,脑震荡,右舟骨骨折,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手尺神经损伤,出院医嘱为:
注意休息以及营养,预防感冒,不适随诊,继续腕关节功能锻炼,住院期间陪人壹名,全休半年。
被告肖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198837.79元给原告宁某某,案件受理费8356.12元,鉴定费2730元,合计11086.12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4898.36元,被告肖某某负担6187.7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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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投稿:宋诗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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