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险怎么赔付:是用人单位还是医保?
工伤险的赔付主要涉及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而非医保。具体赔付责任和流程需根据工伤情况、是否缴纳工伤保险等因素确定。 以下是对工伤险赔付问题的详细解答:
1)工伤保险基金的赔付范围
当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且职工发生工伤时,以下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医疗费用与康复费:
▷ 涵盖治疗工伤所需的各项费用,如挂号费、检查费、药费等,以及符合规定的康复性治疗费用。
▷ 这些费用直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或报销给工伤职工本人。
2.住院伙食补助费:
▷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 经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伤残辅助器具费:
▷ 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生活护理费:
▷ 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按月支付的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伤残津贴:
▷ 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待遇:
▷ 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的近亲属。
2)用人单位的赔付责任
无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以下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1.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五级、六级伤残津贴:
▷ 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赔付责任:
▷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职工发生工伤后,所有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均须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全额支付。
▷ 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并随后向用人单位追偿。
3)赔付流程与注意事项
1.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首先进行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受伤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作出认定决定。
▷ 认定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职工的伤残情况评定伤残等级。
2.赔付申请与审核:
▷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赔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赔付决定。
3.赔付支付与监督: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赔付款项应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
▷ 用人单位应确保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等费用的及时、足额支付。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工伤保险赔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赔付款项的合法、合规使用。
法律分析:
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办理工伤后有以下待遇:
1、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3、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惠某某刚与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惠某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七级伤残待遇共250654元(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83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083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8980元);
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职业病致残七级待遇共250654元(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83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083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8980元);
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7123元、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94246元;
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克扣原告惠某某刚工资30000元;
5.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克扣原告工资经济赔偿金30000元;
6.请求被告给原告补办补交自1991年6月至今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手续及费用,赔偿原告2000000元;
7.请求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自1991年6月到2009年底存在特殊工种工作关系,被告将原告特殊工种工作关系有关材料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本人档案存档备案,赔偿原告2000000元;
8.请求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惠某某刚自1991年6月进入常林集团处翻砂车间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常林集团自1992年12月开始为惠某某刚缴纳养老保险,自2007年8月开始为惠某某刚缴纳工伤保险,自2011年1月开始为惠某某刚缴纳失业保险直至2018年11月份.其中工伤保险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为欠保.1995年12月,惠某某刚右手拇指末节缺失,右手食指末两节缺失,1998年8月22日,经山东省临沭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认定惠某某刚该次受伤为工伤,后经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临劳(2007)1659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对盖茨事故鉴定为七级伤残,无护理依赖,在此期间,常林集团未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被告(原告)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惠某某刚职业病致残七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9152元,被告(原告)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惠某某刚伤残七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共计5845.5元。
✎湖南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柳某某春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原告斌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152066元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04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17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17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0589元、护理费800元、伙食补助费28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现场使用的务工人员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覆盖为参保单位使用的所有务工人员,包括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务工人员,故柳某某春发生的此次工伤可以以项目总承包单位为申请人为其申请认定工伤,但其工伤待遇中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仍应当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贝扬公司湖南分公司承担,斌辉公司与柳某某春并无劳动关系,承担其工伤待遇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于法无据,申请贵院追加贝扬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
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原告湖南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其余部分由四川贝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限原告湖南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贝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胡某某、内蒙古鑫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按照工伤待遇标准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200元(6600元×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205.50元(5886.50元×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205.50元(5886.50元×7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39600元(6600元×6个月)、尾欠的医疗费429.10元、交通费5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00元(6600元×0.5个月)等项按十级伤残标准暂计172440.10元,待伤残鉴定结果后变更诉讼请求。
现原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内高法发【2015】193号)第一条第二项“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3)34号《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之规定,申请仲裁不予受理。
被告内蒙古鑫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某某医疗费429.1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6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27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205.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205.50元,鉴定费1095元,合计156865.1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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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申报工伤险后能获得什么赔偿呢,职工申报了工伤单位还要出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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