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误工费,一般由肇事方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取决于事故责任和工伤保险情况。
1.肇事方支付: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若交通事故由第三方造成,且该第三方被认定为全责或部分责任,那么受害职工有权要求肇事方支付误工费。
▷ 误工费的计算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时,职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若单位已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这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双重赔偿与补差原则:
▷ 若职工既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医疗费、误工费等重复项目,一般遵循“就高不就低”的补差原则。即若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费低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依照相关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交通事故与工伤并存时,民事侵权赔偿中,侵权人要按受害人实际收入损失,赔偿其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工伤赔偿方面,职工治疗工伤期间,可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单位要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 3.对于双重赔偿,部分地区支持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差额补偿。若侵权人足额赔偿,单位无需重复支付;
赔偿不足的,单位补足差额。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与罗某某、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三)一审法院认定误工费错误,被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其工作情况和实际误工情况,误工期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错误,应按住院天数和医嘱全休天数计算。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4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承担。
✎许某某、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许某某上诉请求:
1、对曾某某误工费用请求不予支持。
2、曾某某的医疗费用重新计算认定。
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曾某某存在误工事实,属认定事实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0元,由许某某负担(已交纳)。
✎张某某、皮后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上诉人上诉请求:
1.误工费应按建筑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76881元/年计算。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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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交通工伤误工费谁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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