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超时效后,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办理,但存在特殊情形可补救。具体分析如下:
1.一般时效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提出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申请。
2. 超时效的补救途径:
▷ 特殊原因导致的超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对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特殊原因导致超期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此时,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情况,申请延长认定期限。
▷ 提起民事诉讼:若无法通过工伤认定程序获得赔偿,受伤职工可考虑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需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伤害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及自身遭受的损失。
3. 申请延长认定期限的操作:需准备能证明存在特殊情况导致期限耽误的证据,如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仲裁或诉讼的文书等,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延长认定期限的申请,附上准备好的材料,等待审核。
法律分析:
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获得救济。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在工作中受伤本就不幸,如果因为各种原因错过了工伤认定的时间,那更是让人头疼。
不少人在受伤后,可能由于对工伤认定流程不熟悉,或者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没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等反应过来的时候,发现已经过了时间,这时候该怎么办呢?下面就来详细说说补救办法。
一、了解工伤认定时间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比如小李在工作中受伤,单位没有在30天内为他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小李自己或者他的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申请。
要是超过了这个1年的时间,就属于过了工伤认定时间了。
✎林某某与杨某某、福建三嘉钢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林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再承担68636.76元的赔偿责任;
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在法律关系上,本来工伤案件,不能由于受害人错过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就改换案由变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鉴于上诉人没有用工主体资格,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主体应是一审被告2,本次案涉3.5万元赔偿是代替被告2赔偿,并不能证明上诉人是合格的赔偿主体,具体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明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92元,由林某某负担。
✎王某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上诉请求:
1、改判一审法院第一项关于被上诉人误工费9000元的裁判,不支持被上诉人及一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误工费的主张、裁判;
2、改判一审法院第二项内容,被上诉人王某某垫付的医疗费1756.76元某某应计入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医疗费一并进行认定处理。
裁判由上诉人直接返还错误。
1、2项合计不服金额9878.38元;
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陕西省高院45号文件对超龄人员不支持误工费是原则,除非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当属例外,人民法院应对王某某提供的欲证明其事发前一直卖菜、身体健康、确有收入的村委会证明进行更加严格谨慎认定,而不能仅凭一份证明便认定误工费的有无,上诉人不认可原审关于王某某误工费9000元的认定。
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王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40274.63元(其中包含被上诉人王某某垫付的医疗费1756.76元,执行时予以直接扣除),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王某某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9000元,交通费500元,轮椅327.8元,以上共计27027.8元(已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执行时予以扣除)。
✎马某某、新泰市博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马某某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所有诉讼费用。
上诉人虽未做三期鉴定,但是一审法院应根据上诉人伤情、伤残等级,住院时间,并结合【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酌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仅13日,属事实认定不清,应予以纠正。
变更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2民初91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马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3540.18元,维持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2民初91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原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新泰市博某某运输有限公司鉴定费1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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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工伤认定时间超过期限,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限怎么办
内容投稿:张佳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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