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与职业活动相关的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下是对工伤认定的详细解析: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包括在法定工作时间及单位合法延长的加班时间内,在职工日常工作地及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地,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遭受的事故伤害。
2. 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如运输、备料)或收尾性工作(如清理、收拾工具)时受到事故伤害。
3.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他人暴力攻击或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受伤。
4. 患职业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需经专门诊断机构按国家标准诊断。
5. 因工外出期间受伤或下落不明:因工作需要外出,在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失踪。
6. 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公共交通事故伤害,需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
2)视同工伤的情形
1. 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 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 旧伤复发: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复员后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
3)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包括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情形导致的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法律分析:
工伤认定的意思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办理工伤认定的程序是:
1.请人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
2.社保部门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怎么才能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判定工伤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工作时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例如正常上班期间,因工作操作受伤。
2.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算工伤。
如上班前准备工具、下班后清理工作区域时受伤。
3.工作原因: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4.上下班途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此外,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等情况也可认定为工伤。具体判定需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规综合判断。
✎孙某某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这是一起涉及行政确认的行政案件。
孙某某向园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园区劳动局于2004年3月5日作出(2004)0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根据受伤职工本人的工伤申请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结合有关调查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工伤认定标准,没有证据表明孙某某的摔伤事故系由工作原因造成,决定不认定孙某某摔伤事故为工伤事故。
\n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3日作出(2005)一中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
撤销园区劳动局所作(2004)0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限园区劳动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园区劳动局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1日作出(2005)津高行终字第0034号行政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某甲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
这是一起涉及行政确认的行政案件。
2022年8月30日,被告浦东人社局根据调查情况,认为王某某同志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故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对王某某于2022年1月4日收到的交通事故不予认定为工伤。
\n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浦东人社局作为浦东新区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具有对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浦东人社局受理原告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伤怎么认定律师普法,怎么样算工伤百度百科律师最新观点”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工伤怎么认定标准,工伤怎么认定需要哪些证据
内容投稿:赵盈
内容审核:杜晓青律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源投稿,本站编辑更新,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做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0512-62553396
电子邮件
szhclawyer@163.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