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服务工人能否认定工伤,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劳务关系不能直接认定工伤,但特定情形下可参照工伤处理。
1)一般情况
1.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一方是平等主体,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工伤认定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劳务服务工人一般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
2. 法律救济途径:在劳务活动中受伤,提供劳务者可依据《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按照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有过错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者有过错的,可减轻接受劳务一方责任。
2)特殊情况
1. 劳务派遣关系:若劳务工由劳务派遣至用工单位,在工作中受伤,劳务派遣单位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务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其他特殊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如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风险提示
劳务关系中受伤,若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超过诉讼时效等不利后果,进而影响赔偿请求的实现。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专业律师能够协助梳理证据,如劳务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以证明劳务关系和受伤事实;明确责任比例,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制定赔偿方案,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并在必要时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或诉讼。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自行处理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您的情况需尽早明确责任与赔偿方案,回答下方问题,我们可结合情况协助对接专业人士。
法律分析:
劳务关系不能认定工伤,但可以按照人身损害案件进行索偿。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则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的性质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
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劳务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在判断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临时发生的劳务,还是由用人单位的性质所决定的正常的岗位劳动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关系是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4)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取得的报酬是否为其主要的生活来源。如果劳动者所从事的是正常的岗位劳动,与用人单位关系稳定,其劳动是按照用人单位的指令和标准完成工作,其从用人单位中取得的报酬为其生活主要来源的,就应当确认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反之,就应当认为是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四条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务工一般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但符合条件可按人身损害主张赔偿。
工伤认定适用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劳务工与用工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所以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不过,依据《民法典》,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劳务工在工作中受伤,可收集证据,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按人身损害向过错方主张赔偿。
✎杨某某诉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这是一起涉及行政确认的行政案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京0105行初259号行政判决:
撤销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杨某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处理。
\n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体现杨某某于2018年10月26日在工地工作时受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中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杨某某陈述其由于当时不清楚用人单位名称,先找了工地负责人,工地负责人又让杨某某去找王某某,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杨某某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该案中朝阳区人民法院为查明侵权主体多次追加该案被告,直至2021年10月11日庭审中才确定某丙公司为涉案工程的劳务分包公司,杨某某至此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本案中,杨某某无法确定用人单位应属用人单位原因,2018年10月26日杨某某在工作时受伤后一直积极主张权利通过相应渠道确定用人单位,自2019年3月14日杨某某起诉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立案至2021年10月11日杨某某知晓用人单位的时间是杨某某为取得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材料的时间,系不属于杨某某自身原因而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李某某、开封市晋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原告李某某在2017年12月12日所遭受的伤害属于工伤。
被告晋某某劳务派遣原告李某某到晋开集团检修车间从事起重工作,2017年12月12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李某某在吊车上面工作时,不慎从吊车上面摔落到地面,身体受伤。
认定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2月12日16时左右在河南省晋开化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检修车间遭受的伤害为工伤,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开封市晋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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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劳务人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劳务能认定工伤吗
内容投稿:姜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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