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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未签订理由是啥,个人劳动投诉和集体投诉区别

一、个人劳动投诉和集体投诉区别
个人劳动投诉与集体投诉在劳动法律领域中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主体、内容、处理程序及法律效力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两者的详细解析:
1)主体差异
1.个人劳动投诉:
▷主体:个人劳动投诉由劳动者个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出,旨在维护个人劳动保障权益。
▷ 特点:具有明确的个人指向性,仅涉及投诉者自身的权益问题。
2. 集体投诉:
▷主体:集体投诉涉及同一用人单位的十名以上劳动者,通常推选三至五名代表进行投诉。
▷ 特点:具有群体性,代表众多劳动者的共同利益,要求投诉事项具有共同性。
2)内容范围
1. 个人劳动投诉:
▷内容:主要聚焦于劳动者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况,如工资拖欠、超时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等。
▷ 示例:某员工因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而提出个人劳动投诉。
2. 集体投诉:
▷内容:涉及多个劳动者的共同权益问题,如劳动条件恶劣、工资集体协商未果等。
▷ 示例:多名员工因公司未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而提出集体投诉。
3)处理程序
1. 个人劳动投诉:
▷受理:劳动监察机构对投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会当场受理,并进行详细调查核实。
▷ 处理时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般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检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处理方式:劳动监察部门通常会采取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双方自愿遵守。
2. 集体投诉:
▷受理:除审查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外,还需审查集体投诉的代表性、共同请求的一致性及代表推选程序的合法性。
▷ 处理时限:集体劳动投诉的处理时限可能因涉及众多劳动者而相对较长,但具体时限需根据案件复杂性和实际情况确定。
▷ 处理方式:集体投诉更注重整体秩序和效率,调解成为重要环节,旨在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若调解不成,可能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
4)法律效力
1. 个人劳动投诉:
▷法律效力:个人劳动投诉的裁决或处理结果仅对投诉者本人和被投诉单位具有约束力。
2. 集体投诉:
▷ 法律效力:集体投诉的裁决或处理结果对所有参与及未参与但具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山东工资支付条例
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受到影响,在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二、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的工作岗位、劳动表现,在不低于省现行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三、外商投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人企业未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各种补贴的,应以劳动者上月实得工资做为计发加班加点工资等有关工资待遇的基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计算劳动者休假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在实践中,对于企业以及公司的员工来说,集体合同制度维护了劳动者自身的劳动权益,因其中涉及到了员工的权益和福利,企业就会按合同执行。
那么集体合同必须要签吗?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集体合同,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三、集体合同必须要签吗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的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
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是指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所以签订是非常有必要的。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西安伊势机械有限公司、张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张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为:
1、伊势公司支付张某某1994年8月至2019年4月未按集体合同执行的工资待遇差额551124元及50%的赔偿金275562元并恢复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10973.2元;
2、伊势公司支付张某某1995年8月至2019年4月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13209元;
3、伊势公司支付张某某1994年至2018年未支付的年底5薪工资460450元及50%的赔偿金230225元;
4、伊势公司支付张某某1994年8月至2019年4月未按集体合同约定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加班费的差额414762元及50%的赔偿金207381元;
5、伊势公司支付张某某2015年-2017年未支付的星期六加班工资,共计25天的加班费21672元及50%的赔偿金10836元;
6、伊势公司支付张某某2014年1月至2019年4月因企业搬迁导致的上下班路途增加2.5小时的工资,1275个正常工作日及16个休息日、1个国休加班的上下班路途工资211438元;
7、伊势公司支付张某某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因协商调整工作岗位,企业扣除的奖金20000元及100%的赔偿金20000元;
8、伊势公司支付张某某2019年8月12日、13日及9月12日由于企业原因违法安排年休假的决定无效;
9、伊势公司支付张某某2013年7月至9月未足额支付工伤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差额3420元及100%的赔偿金3420元;
10、伊势公司支付张某某1994年8月至2019年8月未支付的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73772元及100%的赔偿金73772元;
11、伊势公司支付张某某2019年6月至8月未支付的高温津贴1375元及100%的赔偿金1375元。
维持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人仲案字2019]第729号裁决书第三项裁决,即:
1、裁决生效10日内,伊势公司支付张某某2019年4月至8月未足额发放的工资2350元;
2、裁决生效10日内,伊势公司恢复张某某2019年4月前的工资待遇;
3、裁决生效10日内,伊势公司支付张某某病假工资差额94元。
张某某于1986年与西安缝纫机厂签订了第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于1994年与伊势公司签订了第二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合同自动延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和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应视为自1995年8月起伊势公司与张某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应每月支付其二倍工资。
西安伊势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某2019年4月至8月未足额发放的工资2350元,恢复张某某2019年4月前的工资待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高某某、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义长分中心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对五原县仲裁裁决书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2、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从2021年11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
3、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工资46000元。
4、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2月至2021年11月共计117个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234000元;5、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8000元,赔偿金46000元。
6、请求判决被告人补交原告于2012年1月30日劳动关系开始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脸、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其需要缴纳的滞纳金。
7、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我与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义长分中心(原名内蒙古河套罐区义长灌域管理局)于2012年开始发生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在2012年开始安排我在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义长分中心南三支渠供水所(原名内蒙古河套罐区义长灌域管理局南三支渠供水所)工作,工作内容为监测南三支渠第三段水位数据,并制表登记汇总,每月工资2000元,按月发放,但被诉人未与我依法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我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王某某、阜新某某钢铁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因合同违法、克扣工资、不给交纳社会劳动保险的行为,依法支付给原告一个月工资5000元(半个月工资的二倍)。
事实与理由:
1、我是在2020年12月1日58同城里看到的阜新某某钢铁铸造有限公司发布的招工信息,发布人夏某某,有微信聊记录为证,下午进厂里,2日办理了入职手续,办手续时没有给我看劳动合同内容,只看见和签了封皮,又让我去公司指定的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办两张银行储蓄卡,我自己手里有的银行卡不让用,不按他们说的就不给办理入职手续,没办法只好去县里办两张银行卡和拍照片,我认为这是劳民伤财的事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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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未签订理由是啥意思,工资集体协商视频
内容投稿:章安轩
内容审核:袁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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