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有什么,债权申报具体包括哪些债权

一、债权申报具体包括哪些债权
债权申报具体包括的债权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债权
合同债权是指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或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是最为常见且普遍的债权类型,涵盖了各种民事、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合同关系。
2)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权
侵权行为导致的债权是指因他人的不法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受损,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类债权通常涉及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等侵权行为。
3)无因管理的债权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在此情形下,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4)不当得利的债权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取得不当利益的人返还不当利益,即形成不当得利的债权。
在债权申报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到一些特殊的债权类型,如职工债权(包括工资、福利等)、利息请求权、待定债权(如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连带债权(多个债权人共同享有一个债权)以及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等。这些特殊类型的债权在申报时也需要特别注意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债权申报具体包括的债权种类多样且复杂,涵盖了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等多个方面。在进行债权申报时,应仔细甄别并准确归类各种债权类型,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债权申报有哪些特别的情形
1)债权申报有哪些特别的情形1、债权申报特别的情形如下:
(1)职工债权
(2)利息请求权
(3)待定债权
(4)连带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等。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债权申报需要的资料有哪些债权申报需要的资料如下:
1、债权申报书
2、债权证据材料
3、如计算利息,应附详细的计息清单(利息计算至 破产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性债权人提供)
6、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提供)
7、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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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够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有什么
能够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合同之债: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如买卖、租赁等合同项下的债权。
2.侵权之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所形成的债权。
3.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下,为他人管理事务而产生的债权。
4.不当得利之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所产生的债权。
需注意的是,债权申报通常有一定的期限和程序要求,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报,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债权存在瑕疵或争议,可能会影响其申报的有效性。
总之,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债权在特定情况下均可进行申报,但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要求。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轩某某尚、解某某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轩某某尚、解某某、赵伟涛、李某某、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山东东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谓的1580万元债权不成立,依法驳回该债权的申报;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轩氏葡萄酒设立之初,是按照东平县政府招商引资政策设立的,按照该政策该公司用地100亩,是按每亩3万元征用的工业用地,并且轩氏葡萄酒按约定已将上述款项付清。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轩某某尚、解某某、赵伟涛、李某某、陈某某负担,确认山东东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垫付的土地出让金1281万元为山东轩氏葡萄酒酿造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
✎聂某某、黄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聂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216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6年被告告诉原告其通过投资获得了比较可观的收入,邀请原告一起投资,并称项目由被告负责跟进,有什么情况会立刻告知原告无须操心,产生收益便会支付给原告。
驳回原告聂某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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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能够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有什么要求,申报债权会给钱吗
内容投稿:苏子
内容审核: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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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https://www.szhclawfirm.com/zqzw/17_9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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