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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网络侵权赔偿依据什么法律

网络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网络侵权赔偿依据什么法律
一、网络侵权赔偿依据什么法律
网络侵权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分析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1. 直接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间接侵权责任:包括通知▷删除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和知道或应当知道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或知道侵权行为而未采取措施,需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知识产权法中的侵权赔偿数额确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难以计算的,可参照权利使用费;情节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加倍赔偿。赔偿数额还包括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确定方式与著作权法类似,包括实际损失、侵权所得、商标许可使用费,并可参照情节严重程度加倍赔偿。赔偿范围同样包含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数额按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确定;恶意侵犯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的,可加倍赔偿。赔偿数额亦包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
发生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你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三、网络侵权时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网络侵权时,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停止侵害,即侵权人应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防止损害扩大。
二是排除妨碍,若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行使合法权益造成阻碍,侵权人需排除该妨碍。
三是消除危险,当侵权行为存在对被侵权人造成进一步损害的潜在危险时,应消除此危险。
四是返还财产,若侵权人通过网络侵权占有了被侵权人的财产,需返还该财产。
五是恢复原状,将被侵权的网络权益或相关事物恢复到侵权前的状态。
六是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对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七是赔礼道歉,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侵权人表达歉意。
八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相应范围内消除侵权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佛山市禅城区冠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漫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被告在其运营的公众号“钦州发现”中删除“2020年1月30日发表的文章”文中涉案侵权图片9张;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000元,并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道歉声明一周;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依法成立的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与案外人张某某(系案涉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就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权利签订《版权许可授权书》一份,其内容为原告通过授权方式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授权形式为排他授权,故此原告依法享有诉讼权利。
被告广西漫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冠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4500元,被告广西漫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删除微信公众号“钦州发现”于2020年1月30日发表的文章所使用的侵权内容。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索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作品;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4000元,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00元(人工调查费1500元、时间戳公证费及人工费500元)共计36000元。
》一文中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图片(图片编号为:
DSC_1694、IMG_9706、IMG_0323、DSC03124、9J8A9556、J8A2511、J8A2547、J8A2497、9J8A2989、9J8A3004、9J8A9510、9J8A9352、9J8A9349、9J8A9202、9J8A9180、9J8A9182、9J8A9613、9J8A9663、J8A2577、9J8A9264、9J8A9313、9J8A9329、9J8A9704、9J8A9441、9J8A9387、9J8A4141、9J8A3719、9J8A2963、9J8A3666、9J8A4212、9J8A3776、9J8A4222、9J8A4246、9J8A3825)共计34张,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作为该微信公众号的所有者,应当对该公众号上出现的侵权行为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索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50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74元(已交纳),被告北京索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小某某杰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与北京蒙斯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500元,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元(人工调查费500元、时间戳公证费及人工费500元)共计46500元。
》一文中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图片(图片编号为:
J8A2511、9J8A9556、IMG_9706、DSC03124、DSC_0089、DSC06800、IMG_1619、DSC_9828、9J8A9264、DSC_1694、J8A2497、9J8A9329、J8A2577、J8A2547、9J8A9441、9J8A9202、9J8A9180、9J8A9182、9J8A9613、9J8A9663、9J8A9352、9J8A9349、9J8A9313、9J8A9704、9J8A9719、9J8A2989、9J8A3004、9J8A9387、9J8A4141、9J8A3719、9J8A3776、9J8A4222、9J8A4246、9J8A2763、9J8A9510)共计35张,被告作为该微信公众号的所有者,应当对该公众号上出现的侵权行为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蒙斯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小某某杰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公证费10元,案件受理费4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小某某杰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负担429元,由被告北京蒙斯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直接支付给原告)。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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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网络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网络侵权责任认定
内容投稿:苗欣一
内容审核:刘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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