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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纠纷当事人的确定原则,网络侵权举证责任承担

官方编辑:苏州惠诚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9-05 09:28 | 更新时间:2026-09-05 10:18 | 浏览次数: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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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纠纷当事人的确定原则,网络侵权举证责任承担

网络侵权纠纷当事人的确定原则,网络侵权举证责任承担

一、网络侵权举证责任承担

网络侵权举证责任的承担,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具体责任分配会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1)一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原告通常需要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自身有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

1. 过错推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若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且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情况下,可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2. 被告免责事由:若被告主张存在免责事由,如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则需对这些事由进行举证。

3.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若未及时采取措施,对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证明其已及时采取措施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3)证据收集与保全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至关重要。原告应及时、全面地收集和保存证据,如侵权内容的截图、视频、声音等,以固定侵权事实。必要时,可申请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网络侵权举证责任的承担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涉及多方主体和多种情形。若处理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超过时效或责任加重等不利后果。

在处理网络侵权纠纷时,专业律师能够协助梳理证据、明确责任比例、制定赔偿方案,并在必要时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或诉讼。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自行处理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您的情况需尽早明确责任,回答下方问题,我们可结合情况协助对接专业人士。

二、网络侵权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

主要有网络上侵犯人格权和著作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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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侵权纠纷当事人如何确定

1.网络上搞侵权那事儿呢,直接动手侵权的网络用户就是当事人啦。

要是不好确定谁侵权,那就把提供网络服务的家伙列为被告呗。

2.说到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哈,

要是他们通过网络参与到别人的侵权行为中,那得当作共同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成为当事人哟。

要是他们接到通知后没赶紧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部分,就得和那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啦,这时候他们也是当事人呢。

3.被侵权的人呢,就是因为网络侵权而受到损害的人啦,他们可是网络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呢。

根据具体情况,能选择起诉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没及时采取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以两者一起起诉哟。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网络侵权纠纷当事人的确定原则,网络侵权举证责任承担”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网络侵权纠纷当事人的确定原则是什么,网络侵权纠纷解决技巧

内容投稿:钱光

内容审核:袁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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