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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价格欺诈能不能双倍,定金原额返还判决案例

官方编辑:苏州惠诚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9-05 09:09 | 更新时间:2026-09-05 10:14 | 浏览次数: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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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价格欺诈能不能双倍,定金原额返还判决案例

开发商价格欺诈能不能双倍,定金原额返还判决案例

一、定金原额返还判决案例

定金原额返还的判决案例通常涉及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订立或履行的情况。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定金返还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定金罚则,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例外情形: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订立或履行,如双方对合同核心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则不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应原额返还。

2)定金原额返还的判决案例分析

1. 案例背景:在商品房买卖等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定购协议并支付定金,但后续因对合同核心条款(如房屋交付条件、价格等)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正式合同未能签订。

2. 判决理由:法院通常认为,定购协议的目的是担保将来签订正式合同,若因双方对合同核心条款无法达成一致这一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签订,则开发商应返还定金。

3. 法律依据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法院支持购房者要求返还定金的请求。

3)价格欺诈与定金返还

1. 价格欺诈定义:若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如口头报价与书面协议价格差异巨大,且无法合理解释,则可能构成欺诈。

2. 法律后果:购房者不仅可以要求返还定金,还可以主张开发商存在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赔偿相应损失,甚至可以主张撤销定购协议。

二、房屋价格欺诈什么叫双倍赔偿

房屋销售欺诈双倍赔偿的情形有: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如果房地产商价格欺诈怎么办?

遭遇开发商价格欺诈的话,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自己所遭受损害的部分额外增加一定数额的赔偿,增加的部分应该最起码是购房者买房子费用的1倍,如果开发商不予赔偿或者拒绝和消费者商量的话,消费者是可以到消协举报或者要求政府介入的。

开发商在售房中存在欺诈行为,是否也适用上述规定以增加开发商的赔偿责任,在实践上司法界对此一直存在很大分歧。

多数人认为购房是一种合同行为,应适用合同法,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另少数人认为购房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虽未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欺诈行为时的法律适用,但从双倍赔偿原则的适用情形看,上述规定已从原则上肯定了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上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但现实生活中因购售双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等,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远不止上述三种情形,所以万望有识之士再接再厉,为争取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地位而努力,以尽可能多的保护购房者的利益。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李某某、中山市万智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三倍赔偿,共计16590元。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系买卖关系,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被告中山市万智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某某返还货款4029元,由被告中山市万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6元,并直接向原告李某某支付。

何某某、胡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866元,并承担三倍赔偿14598元,共计19464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售商品过程中告知虚假信息,诱导原告购买了改装的知名品牌商品,构成欺诈,使原告损失了4866元,应履行退款赔偿责任。

限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何某某货款4866元及三倍赔偿14598元,共计194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林某某、上海融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2万元;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8,405.85元。

对第二项诉请,原告表示因被告在提供贷款服务事宜上存在欺诈,要求被告赔偿三倍的贷款服务费。

在原告多次明确表示不接受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贷款方案后,愿意全款支付代购价款的情况下,被告仍然通知原告,必须以贷款方式支付代购价款。

被告上海融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某某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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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开发商价格欺诈能不能双倍赔偿,开发商给的价格一般能降多少

内容投稿:韦欣安

内容审核:王政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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