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以下补偿: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此补助金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后续的医疗需求。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在上述情形下,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此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再就业能力受损的一种补偿。
3)经济补偿
若工伤职工因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如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style":"","tagType":9}],"style":""}],"
员工工伤主动提出辞职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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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工伤终止合同补偿金额多少钱,工伤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助怎么算
内容投稿: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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