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打工期间,原单位的工伤保险一般无法直接用于报销新工作产生的工伤费用,但具体能否报销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工伤保险的参保与报销原则
1. 工伤保险的参保状态:工伤保险通常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下岗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后,若未在新单位重新参保,则不再享受原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
2. 报销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且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等标准的,方可报销。若下岗职工在新单位发生工伤,但未参保,则无法享受工伤保险报销。
2)下岗职工打工期间的工伤保险情况
1. 未在新单位参保:若下岗职工在新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医疗费用等需由新单位或职工个人承担,无法通过原单位的工伤保险报销。
2. 在新单位参保:若下岗职工在新单位重新参加了工伤保险,并发生了工伤事故,则应根据新单位的参保情况和当地工伤保险政策进行报销,与原单位无关。
3)特殊情况与建议
1. 补缴工伤保险:一般情况下,补缴工伤保险不能用于报销补缴前的工伤费用。但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2. 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下岗职工在打工期间,可考虑购买商业意外险等保险产品,以提供额外的工伤保障。
员工因工受伤被认定了工伤的,通过伤残等级鉴定以后,可以按照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伤残鉴定等级不同,处理的方式方法也不同。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下岗职工再就业发生工伤,一般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若未缴纳,发生工伤事故,由用工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但职工本人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同时,若下岗职工与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原单位也可能需承担一定责任,具体需根据双方的约定及实际情况判断。
总之,要依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主体,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绍江、邸文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原告的亲属朱某某英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4月1日17时50分许,原告的亲属朱某某英在下班途中途径兴大街振兴小学门口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朱某某英当场死亡。
朱某某英自2013年至2016年在被告处工作,中途停止工作2年,于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1日在被告处从事切割、分检柳条等工作,2020年4月1日下午5:
30分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无事故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朱某某英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情形完全符合该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或者55周岁,但法律并未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从事劳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并未被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之外。
如果仅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与一般劳动者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显然不符合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所在。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不应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朱某某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不影响与被告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庭审中,原告变更部分事实与理由为朱某某英的入职时间为2010年4月份-2020年4月1日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离职。
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绍江、邸文兰的亲属朱某某英与被告临沭金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自2010年6月至2020年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绍江、邸文兰对被告临沂金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皮某某臣、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皮某某臣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或改判;
2.宝华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本规定以有利于保护职工为原则,是对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关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规定的发展,也吸纳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的精神。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皮某某臣负担。
✎李某某迎与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李某某迎上诉请求:
1.维持一审判决中工伤赔偿部分。
2.撤销一审判决中终止劳动合同赔偿费、下井津贴、夜班津贴、班中餐、取暖费、加班费、探亲假、年休假不予支持的判决,重新审理。
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富昌公司承担。
3.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富昌公司应支付李某某迎下井津贴134400元,夜班津贴53760元,班中餐40320元,取暖费5760元,探亲假63360元,年休假39600元,加班费190080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某某迎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伤谁担责律师普法,下岗职工打工原单位工伤保险可以报销吗律师最新观点”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伤谁担责任,下岗后再就业工龄怎么算
内容投稿:凤琴
内容审核:万怡鉴律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源投稿,本站编辑更新,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做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0512-62553396
电子邮件
szhclawyer@163.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