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回去上班不能胜任原岗位,公司调岗是合理且合法的处理方式。以下是具体分析:
1)调岗的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工伤职工,应优先保障其就业权益,进行调岗而非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这为工伤职工调岗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2)调岗的具体流程
1. 劳动能力评估: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其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受限程度,为调岗提供依据。
2. 岗位分析与匹配:结合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评估结果,筛选出适合的新岗位,确保新岗位与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
3. 沟通与协商:与工伤职工就调岗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尽量达成共识。
4. 办理调岗手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工伤职工办理调岗手续,包括签订调岗协议、更新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等。
3)调岗后的相关待遇
* 工资待遇:调岗后的工资待遇原则上不应低于原工资待遇,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 福利待遇:工伤职工调岗后,应继续享受原有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 培训与支持: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帮助工伤职工更好地适应新岗位。
法律分析:
若员工不接受新岗位,应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换岗,若协商无果,则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解除劳动合同主动权在工伤员工,用人单位仍然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若工伤后公司要调岗,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①若调岗与工伤医疗期内的岗位安排相关,且不降低工资待遇等,一般是合法的。
②但如果调岗属于对工伤员工的歧视性或不合理调整,比如将其调到不适合工伤身体状况的岗位,可能违反法律规定。
员工有权拒绝不合理调岗,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员工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
在处理此问题时,员工可先与公司协商,保留相关证据(如调岗通知等),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赵某某与哈尔滨双城瑞麦食品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人事争议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对原告单方强制调岗违法;
2、判令被告继续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即时恢复原告的警卫岗位及工资待遇;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单方调岗致使原告减少的劳动报酬损失18200.00元(暂时计算至2020年9月);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0年5月12日,被告通知原告到达厂长室后宣布对原告进行强制变更工作岗位的决定,将原告工作岗位由警卫强制变更为“临时行政员”并全程录像提交总部。
被告哈尔滨双城瑞麦食品有限公司继续履行2019年6月20日所签订的合同,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恢复原告赵某某的警卫工作岗位,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负担。
✎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严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深圳德邦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深圳德邦公司的上诉意见;
本案的二审受理费由严某某承担。
调岗并未真正实施,具体而言,深圳德邦公司只是跟严某某协商工作岗位,但严某某并未前往新岗位上班,深圳德邦公司并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或处罚措施,同时深圳德邦公司也没有变更严某某的工资待遇,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长,依然是按照原标准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可见并未实际调整严某某的工作岗位。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孙某某与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2.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6日期间因单位未恢复干部岗位造成的工资损失150万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1981年5月参加工作,2000年参加国企改革,2012年被告单方将原告的工作岗位由管理岗变更为工人,不给原告安排管理岗位,由于工作岗位的调整,造成原告工资损失,故原告不同意仲裁裁决结果,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已交纳),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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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工伤以后公司要调岗怎么办呢,工伤期间公司调动你的岗位合不合法
内容投稿:孔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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