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因伤残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1)一至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
2.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五至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
2. 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七至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同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分析: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月支付伤残津贴: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赔偿限度并无固定金额,主要根据工伤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项目。
医疗费按实际发生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原工资待遇发放。
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等。
此外,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等。
具体赔偿数额需结合实际情况计算。
✎四川琨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琨泰公司的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李某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按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本案中李某某系因上下班过程中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亡,该事故发生在2016年9月8日,工伤认定书作出的时间为2018年2月14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和《实施\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u003e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以交通事故发生时间(2016年9月8日)作为“工伤发生时”,即应当以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审法院以李某某死亡及工伤认定作出时间的上一年度(2017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系法律适用错误。
改判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5民初3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四川琨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向李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支付李某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维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5民初3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四川琨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支付丧葬费32550元”第三项即“四川琨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需向李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徐某某、刘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四原告(因刘某某工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00元;
丧葬补助金42,422.52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刘某某某(因刘某某工亡)2021年5月31日前的供养亲属抚恤金84,000.00元(42个月,每月2000元);2021年6月以后,毎月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000元至死亡日止;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杨某某(因刘某某工亡)2021年5月31日前的供养亲属抚恤金84,000.00元(42个月,每月2000元);
2021年6月以后每月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000元至死亡日止;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刘某某(因刘某某工亡)2021年5月31日前的供养亲属抚恤金84,000.00元(42个月,每月2000元);
2021年6月以后每月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000元至18周岁止;
本案诉讼所需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辽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仲裁,该委于2021年4月2日作出沈某某劳人仲字(2021)第36号受理通知书,受理了四原告的工伤赔偿仲裁申请,至今时间已超过60多天,四原告的工伤赔偿仲裁未果。
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徐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支付丧葬补助金32695.98元,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徐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
✎王某某、韦某某、韦某某与新疆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王某某、韦某某、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丧葬费27203.5元(54407元÷12个月×6个月);
2、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28844元/年×20年);
3、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奔丧人员误工费1341.54元(54407元÷365天×3人×3天);
以上1、2、3项共计605425.04元。
原告已向新和县劳社局申请确认受害人与被告城德公司、众鑫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原二审维持了新和县劳社局认定受害人与被告城德公司有劳动关系,被告城德公司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承办法官多次口头通知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可以民事按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向违法发包人、承建人、转包人主张权利。
被告阿克苏地区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石某某连带赔偿原告王某某、韦某某、韦某某各项损失561,9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缓交),由被告阿克苏地区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石某某承担1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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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工伤赔偿限度是多少钱,工伤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内容投稿:陶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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