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了工伤离职后,确实还能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分析如下:
1.补偿类型与支付主体: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有伤残等级,无论是否辞职,均可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若工伤职工辞职,可获得此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于后续可能的医疗支出。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是对工伤职工因伤残影响就业的补偿。
2. 补偿领取条件:
▷ 需完成工伤认定,确定属于工伤范畴。
▷ 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明确伤残等级。
▷ 工伤职工需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辞职正符合这一条件。
3.特殊情况处理:
▷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 若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若违法辞退,职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获得赔偿。
法律分析:
对赔偿没有影响,因为工伤保险待遇只与伤者个人工资、伤残等级以及所在地的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有关,与劳动者离职时间无关。
但是,对于劳动者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流程可能会带来麻烦,因为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都需要用人单位的密切配合,过早离职对于以后与公司的关系有影响,最后可能会影响到伤者职工申请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速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辞职后仍可能获得工伤赔偿。
职工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若已认定工伤,即便辞职,部分赔偿项目不受影响。
比如,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只要符合条件,辞职前后均可申领。而对于五至十级伤残职工,辞职后还能额外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前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者由用人单位支付。
不过,需注意申请时效,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法定程序主张权益。
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相应赔偿由单位承担。
✎广东中安爆破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孔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广东中安爆破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主文中的第一项,并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339.03元(10486元/月÷21.75天×9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790.76元(10486元/月×7个月×70%-已领取的26590.64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2.上诉人已经为被上诉人购买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u003c工伤保险条例\u003e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上述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补缴,或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补缴,从前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再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既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也没有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上诉人需直接承担以被上诉人实发工资为标准计算的工伤保险待遇(即没有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补足。
上诉人广东中安爆破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孔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577.4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2500元、护理费884.19元,共计64961.59元,扣除上诉人广东中安爆破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已支付26590.64元,尚应支付38370.95元,一审案件受理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由上诉人广东中安爆破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被上诉人孔某某各负担10元。
✎太原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工伤事故以后,上诉人积极帮助被上诉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自始至终都在履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2019年2月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被上诉人主动提出辞职不续签劳动合同,答辩人本着尊重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同意了被上诉人的辞职请求,于4月11日向被上诉人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诉人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工伤员工离职补偿协议书》,向被上诉人发放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相关工伤期内的其他待遇,无论是“辞职申请”还是《工伤员工离职补偿协议书》均为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也不存在胁迫、欺诈的情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
✎杨某某、甘肃阳坝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杨某某的上诉请求: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请求二审判决二被上诉人支付与上诉人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赔偿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的民事赔偿各项损失1050603元。
其中:
经济补偿金76678元、残疾赔偿金131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被抚养人杨俊辉生活费88970元、被抚养人杨占应生活费71176元、残疾人生活补助费133455元、加班工资338419.2元;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9712.8元、年休假日加班工资60432元(2005年10月至2017年9月15日上班工作期间);
本案上诉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而本案中,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的请求事项,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劳动仲裁书和人民法院判决书,均可证明上诉人在获得工伤赔偿后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主张民事赔偿的事实、依据清楚,但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项进行否认和反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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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辞职后还能获得工伤赔偿吗知乎,辞职后还能拿到工伤赔偿吗
内容投稿: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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