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赔偿中,社保和用人单位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如下:
1)社保基金支付部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有上下限限制(最高为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60%)。例如,若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5000元,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5000元。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地区间存在差异。通常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领取,具体标准需参考当地政策。
3. 其他费用:包括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等,按实际发生额报销,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
2)用人单位支付部分
1. 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例如,若职工月工资为5000元,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则单位需支付15000元。
2.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通常在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领取,具体标准需参考当地政策。
3. 护理费:若职工需要护理,单位需支付护理费,标准因地区而异。
法律分析:
如单位有购买社保的,社保局需要支付十级伤残补助金7个月职工工资和1个月职工工资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需要支付4个月职工工资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单位没有购买社保,全部责任由单位承担。
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工作中,谁都不想遭遇工伤,但有时候意外难以避免。
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最关心的就是赔偿问题。
特别是被鉴定为10级工伤的情况,很多人搞不清楚社保和单位分别要赔付多少。
其实,这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赔付金额的确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计算方法。
了解这些内容,能让劳动者在面对工伤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就来详细说说社保和单位对10级工伤的赔付情况。
一、10级工伤社保赔付项目及金额
社保对10级工伤的赔付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是对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的身体损伤和劳动能力下降的补偿。
根据规定,10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比如小张月平均缴费工资是5000元,那他能拿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是5000×7=35000元。
二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个是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董某某与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董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11051.5元;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十级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360.5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12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900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报酬66309元;5.医疗费180元;6.住院期间护理费5424元;7.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8.交通费800元;9.鉴定费730元。
2019年11月24日下午16时左右,原告在被告承建的中央公馆H地块项目工地8#21层进行顶板混泥土浇筑过程中,右肩不慎被卡在泵管和采光井钢管架之间受伤。
被告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某某经济补偿金7128.3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898.5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7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948.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385.08元、医疗费18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51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鉴定费280元,合计139298.46元(注:
如果原告董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以上属于工伤保险报销的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部门实际核发为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于2020年11月25日解除。
✎辽阳县子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印有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原告辽阳县子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原告按工伤十级承担社会保险机构应理赔部分的工伤待遇;
被告承担本案各项诉讼费用。
本案中首先原、被告不具有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不承担用工单位工伤赔偿责任。
原告辽阳县子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印有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02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2,000元、护理费7,045元、伙食补助费1,525元、交通费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8,000元、医疗费19,003元,共计248,797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
✎王某某与重庆海尔制冷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慧某某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王某某与上海慧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
判决慧某某公司支付王某某以下十级工伤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000元/月=35000元;
2.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6814元/月×2=13628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14元/月×6=40884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5000元/月×6=30000元;
5.鉴定期间生活津贴5000元/月×4.5月×70%=15750元;
6.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400元;
7.医药费13262元;
8.交通费1000元;
9.护理费11天×80元/天=880元;
10.伙食补助费11天×8元/天=88元,共计150892元;
依法判决海尔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及理由:
王某某于2015年8月1日应聘至上海慧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慧某某重庆分公司),慧某某重庆分公司将王某某派遣到海尔公司从事配送工作,慧某某重庆分公司未与王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未为王某某参加社保。
被告上海慧某某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6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884元、停工留薪期待遇30000元、生活津贴8287.36元,确认王某某与上海慧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24日解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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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工伤十级公司和社保怎么赔偿,十级工伤单位应该赔偿多少钱
内容投稿:葛爽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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