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诚律见|四岁男童触碰争议事件的法理与情理辨析

近日,长沙餐厅四岁男童被指摸臀事件引发全网热议。四岁幼童的肢体触碰,是主观故意还是无心之举?事件背后,暗藏未成年人侵权认定的法理争议,也折射出法律规则与大众情理的深刻碰撞。
一、基本案情
8月26日,一名女子在餐厅结账时,被跑动中的四岁男童手部触碰身体,女子认定男童系故意触碰,双方就此产生纠纷,经警方三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女子后续拟通过诉讼维权。该事件看似是微小的生活摩擦,却折射出未成年人侵权认定的法律漏洞,以及法理与大众朴素公平正义观的冲突。
二、惠诚律见
针对本案,王则芳律师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未成年人行为认定、法律适用困境等维度作出专业解读。从民法典侵权责任核心规则来看,民事侵权普遍适用过失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直接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所以,王则芳律师认为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不考虑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过失,只要有行为及损害,都可以认定侵权。如果仍需考虑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过失,则这种过失的认定非常困难,比如法官能确定一个四岁的孩子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吗?
其实,问题核心在于法律应当以识别能力为考察因素判定未成年人是否构成侵权,然后再规定监护人承担单独责任。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造成了只要有损害就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的窘境。
因此,本案中,四岁孩童是否故意在法律上就不那么重要了,反而应当考察是否存在损害。如果孩子的手碰触了这个女学生,在不考虑过错的情况下,父母应当承担责任,比如赔礼道歉,但这似乎又不符合大众的正义公平情感。
所以,分析这个案子只能抛开所有的法律理论,只对事实进行评价。博主认为,四岁孩子跑动过程中应该没有恶意碰触他人的意识,因为孩子都好动,有时虽然有一点意识去触碰身边的人,但也不是故意侵害,因为孩子无法区分恶意,违法这些界限。
因此,应当认为这个女学生的损害不存在或者损害微小,不应认为是侵权。综合事实与法理双重维度,本次事件中当事女学生所受损害极其微小,甚至未形成实质性人身、权益损害,不符合民事侵权的损害认定标准,因此不应认定本次孩童触碰行为构成侵权。
三、结语
本次争议事件是法理与情理冲突的典型缩影。现行未成年人监护侵权规则,侧重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简化了司法认定流程,却忽略了低龄儿童无认知、无过错能力的客观事实,容易造成法理结论与社会公序良俗、大众情感的脱节。 司法裁判既要坚守法律底线,也需兼顾人性与常识。对于低龄儿童的无意过失行为,应结合其心智发育特点、行为场景、损害程度综合判定,摒弃“唯损害论”的机械裁判思维。唯有细化未成年人侵权认定标准,将识别能力纳入判定体系,才能让法律裁判既合法理、又合情理,实现法律公平与社会正义的统一。
律师简介

王则芳
【复合背景】: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先后毕业于湖南大学法学专业、大连海事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复合型法律知识体系。自2006年深耕法律实务领域,拥有多年一线执业经验,实务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执业专业范围广泛,主要涵盖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保险法、矿业权法等民商事核心领域。从业以来,王则芳律师始终秉持严谨细致、尽心尽责的执业态度,匠心履职、专业办案,致力于让每一位当事人真切感受到法律的专业技艺与法治力量。
【专业领域】: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行为法、公司法、保险法、矿业权法。
内容来源: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原文发布时间:2026.09.10
内容采编:乐皓
内容审核:马兆森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