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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诚律见|最高法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意见正式发布——人工智能行业全链条合规指引

官方编辑:苏州惠诚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9-15 18:01 | 浏览次数:3

惠诚律见|最高法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意见正式发布——人工智能行业全链条合规指引,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部涉人工智能(以下简称“AI”)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法发〔2026〕10号),确立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筑牢安全底线三大原则,明确AI侵权以过错

惠诚律见|最高法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意见正式发布——人工智能行业全链条合规指引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部涉人工智能(以下简称“AI”)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法发〔2026〕10号),确立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筑牢安全底线三大原则,明确AI侵权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文章系统梳理了AI行业侵权责任重点场景(换脸拟声与复活逝者、网络开盒、训练数据合规、大数据杀熟、服务提供者责任、产品责任、自动驾驶)、知识产权与数据保护核心规则(训练数据溯源、开源软件合规、专利确权、数据权益与技术合同)、诉讼程序与刑事风险边界,并从律师视角提出合规体系搭建、知识产权布局、争议解决、用户授权机制、政策研究参与、刑事风险防控六大专业服务方向,为AI从业者提供从研发到商业化全生命周期的法律合规指引。需要说明的是,对于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训练大模型是否构成侵权的定性等争议较大的前沿问题,《意见》暂未作出规定,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积累经验。

 

 

 

 

 

 

 

 

一、总体要求:在发展与安全之间找准合规坐标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AI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意见》确立了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筑牢安全底线三大基本原则。对于AI行业从业者而言,这意味着司法既不因噎废食扼杀创新,也不放任技术“裸奔”——“让人工智能这匹千里马既跑得快,又跑得稳”。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为主,避免创新主体“动辄得咎”

 

《意见》明确,利用AI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法律责任,除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外,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在判断行为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时,法院会综合考量AI应用的具体场景、自主化程度、技术与信息透明度、潜在风险及影响范围,开发者、提供者为预防和减少侵权所采取的措施及技术上的可能性,以及使用者对侵权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的预见能力与控制能力等因素。

这一规定对行业是重大利好——不是所有AI侵权都要“一刀切”追责,而是根据过错来划责,避免企业在技术发展初期因承担过重责任而影响创新积极性。

 

 

 

二、侵权责任:四条红线与三类重点责任

 

红线一:AI换脸、AI拟声、AI复活逝者未经自然人同意,利用AI处理其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擅自制作、使用死者虚拟数字形象致使其姓名、肖像、名誉等受到侵害的,死者近亲属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红线二:网络开盒、人肉搜索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AI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将所获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开,或利用所获取信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红线三:训练数据合规《意见》明确,为AI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权。但“合理范围”的认定需综合考量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与模型功能的必要性和适当性、所涉个人信息的类型及敏感程度、个人公开信息时的场景,以及可合理预期的使用范围等因素。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仍须依法取得个人同意。

红线四:大数据杀熟与AI仿冒带货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害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利用AI实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止损的利器

 

利用AI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具有成本低、传播快、损害难逆转等特点。《意见》明确,受害人可依法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可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或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AI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有关服务。

 

服务提供者责任、产品责任与自动驾驶:三类主体的合规重点

 

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负有侵权防控义务,《意见》为此确立了“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避风港规则”)。一般区分两种情形:其一,生成式AI自动生成的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经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其二,网络用户通过输入侵权提示词等方式恶意诱导生成侵权内容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该网络用户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服务提供者经权利人通知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屏蔽相关生成指令等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反之,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常不承担侵权责任。这表明AI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是“通知后责任”而非事前全面审查义务,企业应据此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

以实物为载体的AI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责任。认定产品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时,法院将综合考量产品性质与用途、自主学习能力、升级更新情况、用户对系统的控制程度,以及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因素,并重点审查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就产品适用场景、固有局限及可预见风险进行了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据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因车辆缺陷与驾驶人的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同时请求驾驶人和车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车辆生产者、销售者对自动化等级、智能程度、性能、用途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为查明事故原因,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车辆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运营者等数据控制方,在必要范围内提供真实、完整的自动驾驶、辅助驾驶事件记录等数据。

 

 

 

三、知识产权与数据保护:训练数据、开源软件、专利确权与数据权益的核心规则

 

训练数据来源须可追溯

AI生成内容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法院将综合考量AI服务类型、行业特点、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获利情况等因素,依法合理认定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的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AI开发者提出不侵权抗辩的,应当提供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模型运行模式以及科学理论依据等予以佐证。这意味着企业在模型训练阶段就应建立完整的数据来源档案和过程记录——否则在诉讼中将陷入举证不能的被动局面。

 

开源软件:免费不等于免责

 

《意见》给予开源软件开发者、提供者适当的责任豁免,但前提是综合考量开源许可协议类型、权利限制内容、安全合规举措和信息披露程度等因素。以免费开源方式提供涉AI软件研发所需要的部分代码模块,并公开说明其功能和安全风险的,他人使用该代码模块导致侵权的,开源开发者、提供者可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未充分披露风险的开源项目,仍可能面临追责。

 

AI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

 

AI发明创造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实现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应认定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但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没有实质贡献的除外。自然人使用AI完成的发明创造,该自然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应认定为发明人——这为AI辅助研发成果的发明人资格认定提供了明确指引。

 

数据权益受法律保护

 

AI开发者通过采集生成、衍生创造、受让取得、授权许可等方式合法获取数据并享有相应数据权益的,受法律保护。构成汇编作品或商业秘密的数据、数据集合,分别依照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采取虚构干扰数据、恶意标注数据、对抗样本攻击等技术手段损害AI运行安全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技术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涉AI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充分考量AI技术研发特点、技术开发方是否尽到合理努力等情形,依法认定违约责任。这提示AI技术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技术指标、验收标准与研发风险分配,避免因技术不确定性引发违约争议。

 

 

 

四、程序规则与刑事风险:人工智能不能成为“背锅侠”

 

AI生成证据须核实说明

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提交AI生成的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等材料,必须在提交法庭前认真核实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对使用AI辅助情况如实作出说明,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依法承担责任。不得以所谓“AI幻觉”、技术中立为由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利用AI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法院将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在证据审查规则方面,人民法院将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完整性;对大数据分析报告类证据,重点审查原始数据来源、清洗规则及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对区块链存证类证据,重点审查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及技术平台的可靠性。当事人将AI生成内容作为侵权证据的,法院将综合考量提示词设计及其对生成结果的影响、生成内容与主张权利作品的相似程度、重复测试的一致性,以及模型训练、算法设计、生成内容过滤机制等因素予以认定。

 

刑事红线清晰划定

 

《意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对于故意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公民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惩;另一方面,对于在人工智能研发、应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处理,恪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利用人工智能实施诈骗、侮辱、诽谤、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利用私自安装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导致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同样追究刑事责任。

 

 

 

五、律师在AI与数字经济时代的角色

 

《意见》的出台为AI行业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也对企业的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AI技术的法律规制尚处于快速发展期,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人工智能法,在这一背景下,律师的专业价值尤为凸显:
         第一,合规体系建设。帮助企业建立涵盖数据来源管理、训练过程记录、内容过滤机制、用户协议设计的全链条合规体系,从源头防范侵权风险。特别是要协助企业建立训练数据来源档案和过程记录制度,以应对可能的举证责任。

第二,知识产权布局与保护。协助企业完成AI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数据资产的版权/商业秘密保护、开源软件合规审查,构建无形资产护城河。

第三,争议解决与危机应对。在涉AI侵权、知识产权、产品责任等纠纷中,代理客户进行诉讼、仲裁或调解。尤其是要善于运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等程序工具及时止损,并协助企业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以有效适用“避风港规则”。

第四,用户授权与合规机制建设。协助企业建立用户授权审核机制,确保在使用用户数据训练模型时依法取得合法授权;同时针对涉及逝者数据的场景,建立逝者近亲属授权机制,防范“AI复活逝者”等场景下的法律风险。

第五,政策研究与规则参与。律师不仅是规则的适用者,更是规则的参与塑造者。在AI立法和司法规则尚在演进的过程中,深度参与行业研究和政策讨论,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具前瞻性的法律意见。

第六,刑事风险防控。在AI技术商业化应用中,帮助企业识别诈骗、侵犯个人信息、非法获取数据等刑事风险边界,避免创新行为触碰刑事红线。

 

 

 

律师简介

 

廖仁亮

 

【复合背景】: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泽祺律师团队创始人,九三学社社员。担任北京湖北企业商会理事、国际仲裁云链理事、北京区块链技术应用协会监事、北京文娱法学会元宇宙与数字经济法律专委会委员、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风险宣讲员、北京朝阳科学家会客厅青年科学家。曾担任北京市朝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法律顾问、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常年法律顾问项目首席律师,深度参与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长期专注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合规、金融风险化解、重大疑难民商事纠纷、区块链与数据合规业务,擅长处理刑民交叉疑难案件。曾参与撰写全国首个元宇宙数字藏品团体标准《数字藏品技术与规范》及《中国元宇宙发展报告(2022)》《中国互联网3.0发展报告(2024)》《中国通用人工智能发展报告(2025)》。

【专业领域】: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合规、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政企法律顾问服务、 重大疑难民商事争议、区块链与数据合规、投资并购。

内容来源: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原文发布时间:2026.09.11

内容采编:喻清

内容审核:唐菲律师


原文链接: https://www.szhclawfirm.com/hc-news/5_95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