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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诚律见|接单位通知主动返岗,后被送往监委,能否认定自首

实务中,职务犯罪案件的到案经过经常被概括为一句话:“接单位通知返回,后被送至监委接受调查。”仅看这句话,行为人似乎属于被通知到案,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但如果还原完整过程,结论可能完全不同。
例如,行为人接到单位领导电话时并不知道具体事项,仍主动返回单位;得知需要配合纪委调查后,明确表示愿意把问题全部说清,并在没有受到人身控制的情况下留在单位等候;约半小时后,由单位纪委书记送往监委;被采取留置措施后,书面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这种情况能否认定自首?
我们的观点是:具有较强的争取空间,要坚持穿透式思维进行实质性审查。判断关键不是最后由谁把行为人送到监委,而是行为人在受到控制、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以前,是否已经主动向单位表明接受调查、交代问题的意愿,并以实际行动使自己处于办案机关可以依法处理的状态。
01、自首必须分开审查两个行为
自首由“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组成。二者前后衔接,但不能混为一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明确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向所在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据此,这类案件应当依次审查:行为人在什么时间知道自己需要接受纪委、监委调查;知道调查事项后,是主动表示接受调查,还是已经受到控制后被动配合;等候期间能否自行离开;前往监委是主动随同、接受安排,还是被强制带走;到案后是否及时、稳定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如果行为人在被送往监委前已经向单位负责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调查、说明问题,并主动留在单位等候,那么由单位人员将其送往监委,不能否定此前已经完成的自动投案。
02、最接近的支持案例:戴卉受贿案
案例一:戴某受贿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刑二初字第0008号)
该案中,纪委人员到戴某所在单位后,单位领导通知正在外出的戴某返回。戴某接到通知后主动返回单位。纪委人员表明身份后,戴某表示愿意配合调查,随后随纪委人员前往办案地点,并在调查期间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戴某接到单位领导通知后主动返回,接受并配合调查,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其在调查期间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该案说明,通过单位领导通知返回,并不排除自动投案。只要行为人在尚未受到控制时,知道调查事项后仍然主动接受调查,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愿意归案,随后如实供述,就可能成立自首。
这与“主动返岗—得知调查事项—明确表示愿意说明—留在单位等候—随后被送往办案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过程高度相似。
电话通知后主动返回单位,仍可认定自动投案的案例
案例二:戎某某行贿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1刑初55号)
戎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返回单位,随后随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前往检察院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认定,其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该案进一步说明,是否自动投案不能只看“曾经接到电话通知”,还要看电话内容、行为人的选择以及前往办案机关的实际过程。电话通知不等于强制归案,主动返回并自愿接受调查,仍然能够体现投案的主动性。
案例三:田某某、任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刑初3668号)
民警到二人所在单位准备实施抓捕,单位负责人电话告知二人“民警正在寻找”。二人得知情况后仍主动返回单位,与民警见面,随后接受传唤并如实供述。法院认定二人的到案过程符合自首条件。
该案虽然不是职务犯罪案件,但其确认了一项具有普遍意义的判断:即使已经知道办案人员正在寻找自己,只要行为人仍有选择余地,并主动返回、接受处理,就不能仅因存在电话通知而否定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还规定,明知他人已经报案而留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没有拒捕行为并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因此,如果行为人在知道调查事项后没有离开,而是在未受控制的情况下主动留在单位等候,这一行为同样能够证明其接受调查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03、决定结果的不是一句“主动返回”,而是完整证据
此类案件的争议通常不在法律规定本身,而在于到案经过能否得到客观证据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自首证据应当包括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投案情况的材料;投案经过应当写明投案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证明材料不规范、不全面的,应当由有关机关补充完善。
因此,辩护工作不能停留在当事人所说的“我是自己回去的”,而应当围绕下列七个方面的事实及时调取证据。
(一)电话通知内容。查明电话中是否已经告知调查事项,是否要求必须立即返回,是否使用带有强制性的表述。
(二)主动返岗记录。调取通话记录、监控录像、门禁记录、车辆轨迹以及返岗时间。
(三)得知调查事项后的表态。核实行为人是否说过“愿意配合调查”“愿意把问题全部说清”等内容,并固定在场人员证言。
(四)等候期间是否受到控制。查明是否有人看守,通信工具是否被收走,办公室是否被封闭,是否被明确告知不得离开。
(五)前往监委的具体过程。查明由谁提出前往监委,行为人是否主动同意,单位纪委书记是在接受投案后负责接送,还是根据监察机关安排将其控制并移交。
(六)监察机关接触和宣布留置的时间。将主动返岗、明确表态、单位等候、前往监委、首次谈话和宣布留置等时间逐一固定。
(七)到案后的首次供述。审查第一份笔录、书面材料及同步录音录像,确认其是否及时、稳定地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第一份笔录与首次供述的时间可能存在差异,需结合会见进行审查。
只有把这些证据按照时间顺序连接起来,才能证明自动投案发生在被送往监委、被采取留置措施之前;留置后的供述只是完成了自首中的第二个要件。
04、结语
对于“接单位通知主动返岗,随后被送往监委”的到案情况,不能仅凭“接到通知”认定其属于被动归案,也不能仅凭“被单位人员送往监委”否定自动投案。
如果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接到内容不明的通知后主动返岗,得知需要配合纪委调查后明确表示愿意说明问题,在未受控制的情况下主动留在单位等候,随后接受单位安排前往监委,并在到案后及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那么其到案过程具有明显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依法具有较强的自首认定依据。
反之,如果无法证明其在被送走前的明确表态和自由状态,或者当时已经受到实际控制,那么留置后的书面供述只能作为坦白等量刑情节评价,不能补足此前缺失的自动投案。
由单位人员送往监委,不能否定此前已经完成的自动投案;留置后的如实供述,也不能反向创造此前并不存在的自动投案。认定这类自首,最终应当审查的是行为人何时主动归案,而不是最后乘坐谁的车辆到达监委。
对当事人本人而言,他们往往并不清楚自首的核心要求,司法实践中不少人都错失了认定自首的机会,十分可惜,因此当事人在自动投案前咨询法律意见就显得格外重要。
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
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刑二初字第0008号刑事判决书。
4.当涂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1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
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刑初3668号刑事判决书。
6.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刑终1758号刑事裁定书。
律师简介
李启超
【专业背景】: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预防职务犯罪中心主任,系《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 》特约评论员,人民法治网特聘高级法务咨询师,山东省企业合规第三方审查评估专家,云南省生物医药研究会法律顾问,北京大学研究生院授课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研修班特邀讲师 ,首师大教育集团法律讲师 ,潍坊一中校友会法律顾问,多家国企、上市公司预防职务犯罪讲师。
李启超律师专注职务犯罪领域,拥有丰富的职务犯罪辩护经验。执业以来,办理了多起最终实现降档量刑、适用缓刑、获得较轻刑罚的案件。2023年,他独创“无人区辩护”理念与留置案件咨询法律服务模式,成功办理了大量不予留置、解除留置、不移送审查起诉的相关案件。李启超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对职务犯罪相关问题有深入研究,多篇专业文章在国家级媒体发表。
【执业领域】:职务犯罪刑事辩护、留置阶段法律咨询、企业刑事合规、预防职务犯罪培训。
律师简介
王亚雄
【复合背景】: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预防职务犯罪中心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会员,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 》特约评论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中共党员。长期深耕职务犯罪领域刑事辩护,开展国央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及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咨询与培训,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并著有《职务犯罪辩护精细化操作指引》一书。
王亚雄律师拥有九年体制内工作经历,曾长期任职于北京市某政府职能部门,长期从事纪检监察、行政执法和监督协调工作。这段经历使其熟悉纪检监察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逻辑,也为其后来深耕职务犯罪辩护奠定了扎实的实践基础。
执业以来,王亚雄律师长期专注于职务犯罪领域,提供从留置期间的法律咨询,到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刑事辩护的全流程法律服务。在争取不批捕、不起诉、缓刑,认定自首、立功、从犯,以及罪轻量刑和无罪辩护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并积累了大量成功案例。
王亚雄律师擅长将“行政监察思维”与“刑事辩护策略”深度融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具有前瞻性、高度实操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专业领域】:专注于职务犯罪刑事辩护(涵盖监察调查咨询、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全程辩护)、国央企合规业务。
预防职务犯罪中心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预防职务犯罪中心,立足反腐败斗争纵深推进的时代背景,面对职务犯罪案件类型新颖、案情复杂的现状,以“专业研究,专注实务,专精于职务犯罪刑事辩护”为宗旨,聚焦职务犯罪领域法律适用难点与司法实践前沿,推动学术思考与实务探索深度融合,为实务工作提供坚实理论支撑与科学方法指导,致力实现案件办理质量与客户满意度双提升。
中心设品牌部、业务部、办案部、客户服务部,日常开展课题研究、品牌运营和全流程刑事辩护。团队深耕专业研究,定期举办全国性职务犯罪专题讲座,编辑发布《风向》简报等研究成果,获得业内广泛认可。履行社会责任,走进企业、机关、高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讲。专精职务犯罪刑事辩护,从留置调查到法庭刑事辩护,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专业的法律服务,为促进司法公正、助力国家法治建设贡献专业力量。
内容来源: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原文发布时间:2026.09.14
内容采编:尤洁
内容审核:陈敏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