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人社局核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有异议,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明确异议原因与依据
1.核对计算方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通常按员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或当地社平工资计算,具体标准因地区和工伤认定情况而异。需确认人社局是否按此标准计算,并核对工资记录等材料。
2. 检查工伤认定与鉴定:补助金金额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相关。若对伤残等级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或复核。
2)采取具体解决措施
1. 申请行政复议:
▷适用情况:对工伤认定结论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
▷ 操作流程:自收到决定书或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据材料。
2. 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情况: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或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
▷ 操作流程: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直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准备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参与诉讼程序。
3. 申请仲裁或再次鉴定:
▷针对金额或等级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重新核定工伤待遇。
▷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满: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该结论为最终结论。
4. 协商与投诉举报:
▷ 协商解决:与人社局或用人单位沟通,尝试达成和解协议。
▷ 投诉举报:若存在违法行为(如错误核定金额),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其纠正并追究责任。
单位不给申报工伤待遇的解决办法如下:
1、单位不给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可以个人申报,也可以和用人单位重新协商: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2、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若对工伤待遇有异议,可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明确表达异议内容及诉求,争取双方达成一致。
若协商不成,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时需提交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等材料。
仲裁委员会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医疗诊断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总之,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维护自身合法的工伤待遇权益。
✎孝感市力天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伏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力天劳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21年3月9日,容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向原告送达了该委员会于2021年1月23日作出的容劳人仲案(2020)第59号仲裁裁决书。
该裁决书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裁决由被申请人即原告承担被告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以上仲裁裁决书查明事实错误,对与本案相关的重大事实有遗漏;
适用法律错误,该仲裁裁决结果不应得到支持,故依法起诉至贵院。
具体但被告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认定,而不是通过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直接认定为工伤,更不能直接在裁决书中确认原告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应当表述为,……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驳回原告孝感市力天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马某某与徐州市恒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恒通劳务公司向原告支付医药费6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50元(55天*50元/天)、交通食宿费2000元、护理费9000元(90天*100元/天),二次手术费1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工资144000元,鉴定费107.4元、经济补偿金24000元,以上费用合计375556.4元。
2020年12月4日,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沛县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徐州市恒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1467.95元(沛县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
户名沛县人民法院账号XXXXXXXXXXXXXXXXXX1801621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沛县沛城分理处),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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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对工伤待遇有异议该怎么办呢,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内容投稿:史宇
内容审核:王钏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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