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恢复后,若未超过工伤申报时效且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仍可以报工伤。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工伤申报的基本条件
1.工伤认定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基本前提。
2. 申报主体与时间:
▷用人单位申报: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用人单位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个人或工会组织申报:若用人单位未申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2)骨折恢复后报工伤的可行性
1. 未超时效的情况:若骨折发生后未超过1年,且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职工或其近亲属可自行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已超时效的例外:
▷ 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导致无法及时申请。
▷ 人身自由受限:如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 用人单位原因:如用人单位拖延不办。
▷ 社保部门问题:如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申请无法及时受理。
▷ 劳动关系争议:如通过仲裁或诉讼确定劳动关系而耽误申请时间。
3)报工伤的具体流程
1. 准备申请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等。
2. 提交申请:将材料提交给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3. 配合调查:在调查核实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
4. 等待认定结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般的骨折会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十级伤残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省市的标准不统一。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在工作中受伤骨折,这对打工人来说可太糟心了。
好不容易养好了伤,回去上班,这时候大家心里就犯嘀咕了,骨折后再上班还算不算工伤呢?这个问题可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像医疗费、误工费啥的,都和工伤认定结果挂钩。
要是认定成工伤,那权益就能得到保障;
要是认定不上,可能就得自己承担不少费用。
所以,搞清楚骨折后上班还算不算工伤,是很多劳动者关心的事儿。
要判断骨折后上班还算不算工伤,得先了解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比如,在工厂车间工作时,机器突然故障导致工人手臂骨折,这就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还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能认定为工伤。
像下班后整理工具时不小心摔倒骨折,就属于这种情况。
✎孙某某录、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孙某某录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1.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受伤并非工伤,理由是上诉人系在完成工作后休息和等待就餐的过程中摔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该事实认定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绍江、邸文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原告的亲属朱某某英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4月1日17时50分许,原告的亲属朱某某英在下班途中途径兴大街振兴小学门口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朱某某英当场死亡。
朱某某英自2013年至2016年在被告处工作,中途停止工作2年,于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1日在被告处从事切割、分检柳条等工作,2020年4月1日下午5:
30分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无事故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朱某某英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情形完全符合该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或者55周岁,但法律并未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从事劳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并未被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之外。
如果仅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与一般劳动者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显然不符合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所在。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不应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朱某某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不影响与被告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庭审中,原告变更部分事实与理由为朱某某英的入职时间为2010年4月份-2020年4月1日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离职。
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绍江、邸文兰的亲属朱某某英与被告临沭金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自2010年6月至2020年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绍江、邸文兰对被告临沂金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杨某某、安龙县黔万兴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决维持仲裁裁决第一项:
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2.请依法判决撤销仲裁裁决第四项:
判决由被告支付给原告体检及检查费6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护理费5381.7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854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59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622.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622.50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198.50元、鉴定费320元、打字复印费252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67875.20元;
3.请依法判决由被告自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
4.请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按《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规定:
上颌骨骨折的医疗期为30天,康复治疗期为90天,所以,原告杨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应当以120天计算。
由被告安龙县黔万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护理费共计46578.66元,由被告安龙县黔万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370.95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骨折后上班还算工伤吗律师普法,骨折恢复后 不要继续在公司上班 玲 迟可以还能报工伤律师最新观点”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骨折后依旧上班算误工费吗,骨折上班怎么办呢
内容投稿:郑子清
内容审核:万怡鉴律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源投稿,本站编辑更新,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做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0512-62553396
电子邮件
szhclawyer@163.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