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且构成工伤的情况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可以同时主张,但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项目和金额。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若存在符合条件的被扶养人,还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详细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即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赔偿项目分析
1. 被抚养人生活费:
▷定义: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后,为维持其正常生活所需而支出的费用。
▷ 计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 供养亲属抚恤金:
▷ 定义:在工伤赔偿中,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后,对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按照一定标准发放的抚恤金。
▷ 发放条件:需满足亲属无劳动能力且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
3)同时主张的可行性
▷ 在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且构成工伤的情况下,若存在符合条件的被扶养人,既可以依据《民法典》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也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供养亲属抚恤金。两者并不冲突,但需注意赔偿项目的具体构成和计算方式,避免重复计算。
法律分析: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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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
内容投稿:成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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