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三十年后能否获得赔偿,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主要取决于是否已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或特殊正当理由等情形。
1)已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
1. 已获得赔偿并执行完毕:若劳动者已及时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与用人单位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且实际获得了赔偿,且没有新情况出现,通常不能再次就同一工伤事故要求赔偿。
2. 存在后续费用或新情况:若因工伤出现了后续的医疗费用、旧伤复发等新情况,劳动者依然有权要求赔偿。此时,可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申请旧伤复发确认,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3. 未及时申请赔偿但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若已完成劳动能力鉴定且明确了赔偿数额,但未及时申请赔偿,可能面临时效问题。如果有证据表明存在时效中断(如一直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或中止(如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劳动者仍有可能申请赔偿。
2)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况
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法定的申请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导致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般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此时,劳动者可能难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获得赔偿,但可以尝试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基于民事侵权责任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
若工伤认定后一直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使过了三十年,劳动者仍然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来申请相应的工伤赔偿。
法律分析:
不能。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你方可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赔偿有一定的时效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申请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
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如果工伤30年,若未超过上述时效规定,仍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需先进行工伤认定,确定工伤等级后,根据相关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
如果超过时效规定,可能会面临难以获得赔偿的风险。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法律规定和案件细节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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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三十年前工伤还能赔偿吗多少钱,我在企业30年前的工伤能否现在重新申请
内容投稿:冯文思
内容审核:李程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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