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单位发生工伤且单位存在重大过失时,可以申请侵权赔偿。
1)工伤与侵权赔偿的独立性
1. 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
2. 侵权赔偿责任:若单位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工伤,如未提供安全工作环境、未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等,劳动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要求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2)侵权赔偿的认定条件
1. 过错责任原则:单位需因过错导致劳动者受伤,如故意或重大过失。
2. 损害事实原则:必须存在明确的损害事实,即劳动者确实因工作原因受到了伤害。
3. 因果关系原则:单位的过错与劳动者的损害事实之间需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证据准备:劳动者在申请侵权赔偿时,需准备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相关证据。
2. 赔偿项目的处理:对于可能重复的项目(如医疗费),通常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有权扣除侵权人已赔偿的部分。其他不重复的项目,劳动者均可主张。
3. 法律途径维权:劳动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获得应有的赔偿。
法律分析:
认定了工伤但也是交通事故,有第三方责任第三方已赔付医疗费用,其工伤的赔付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内容进行赔付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工作中,员工辛勤付出,为单位创造价值,可有时候却会遭遇意外。
比如说,员工在工作时因为用工单位的侵权行为受了工伤。
这时候,员工不仅身体遭受痛苦,还可能面临经济上的困境。
那这种情况下,员工能获得怎样的赔偿呢?这是很多劳动者关心的问题。
毕竟,工伤赔偿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能帮助他们缓解经济压力,更好地恢复健康。
接下来,就详细说说用工单位侵权导致工伤该怎么赔偿。
一、确定工伤认定流程
要获得赔偿,首先得认定工伤。
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时,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比如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举个例子,小李在工作时被单位的设备砸伤,他要申请工伤认定,就需要准备上述材料,然后提交给相关部门。
✎孟某某、枣庄薛焦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孟某某上诉请求:
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改判或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孟某某负担。
✎胡某某、内蒙古鑫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按照工伤待遇标准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200元(6600元×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205.50元(5886.50元×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205.50元(5886.50元×7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39600元(6600元×6个月)、尾欠的医疗费429.10元、交通费5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00元(6600元×0.5个月)等项按十级伤残标准暂计172440.10元,待伤残鉴定结果后变更诉讼请求。
现原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内高法发【2015】193号)第一条第二项“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3)34号《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之规定,申请仲裁不予受理。
被告内蒙古鑫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某某医疗费429.1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6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27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205.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205.50元,鉴定费1095元,合计156865.1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曹某某与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建厦建材经营部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判决被告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578475.75元,除已赔偿的127202.23元之外,还应赔偿451273.52元。
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
判令被告应赔偿原告607022元。
事实和理由:
2017年2月,原告曹某某经江某某榜介绍到被告潮州市东凤镇建厦建材经营部承包的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当时与被告的经理刘某某约定:
1.由刘某某负责安排住宿,在其家里居住,等到房屋的第一层建成后,原告等建筑人员再搬到在建房屋工地住宿。
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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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用工单位侵权导致工伤怎么赔偿,员工侵权单位能否追偿
内容投稿:皮雯
内容审核:马兆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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