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有社保的情况下,工伤所需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部分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若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且企业未能为其安排适当工作,企业需要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给职工。这一责任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当工伤职工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且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规定可参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企业在职工发生工伤时,除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外,还需要承担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设备费。另外还有停工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当员工发生工伤且有社保时,公司需承担多项费用,具体如下:
一、与伤残相关费用1.停工留薪期工资:
员工因工伤需停工接受治疗,在此期间,其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公司需按月足额支付,确保员工生活不受影响。
2.伤残津贴:对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他们需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该津贴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由公司负责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当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公司要依据伤残等级支付相应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治疗及相关费用1.治疗费用:
治疗工伤期间,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以及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2.住院伙食补助费:公司需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员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
3.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支付。
公司承担这些费用,是为保障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薛某某与王老吉大健康产业(北京)销售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薛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由于社保涉及人身性质,代缴公司虽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但却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待遇,而在账户名义上,却又显示用人单位并未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享受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薛某某负担。
✎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建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1)停工留薪费用3,806元/月×4个月=15,224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06元/月×7个月=26,642元;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06元/月×4个月=15,224元;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06元/月×13个月×90%=44,53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时,原告建亨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
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
(1)停工留薪费用3,806元/月×4个月=15,224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06元/月×9个月=34,254元。
也就是说若买了工伤保险,人社局在无法确定受伤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也是按照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本人工资计发相应的待遇,原告作为私营企业,应当与人社局的保险待遇一视同仁。
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7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6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9,832.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6,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护理费3,144.96元,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洪坤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3、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48000元。
原告深圳市洪坤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30368元,原告深圳市洪坤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58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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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工伤有社保公司要赔哪些费用呢,工伤保险社保会赔付吗
内容投稿:孔婷悦
内容审核:王钏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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