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护理费的支付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主要分为停工留薪期内和评定伤残等级后两个阶段。
1)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
1. 支付主体:在停工留薪期内,若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2. 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可自行安排人员护理,并承担相关费用;若未安排护理,则需支付护理费,以便工伤职工聘请他人护理。护理费标准通常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
2)评定伤残等级后的护理费
1. 支付条件:工伤职工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确认伤残等级并明确需要生活护理。
2. 支付主体与标准:一旦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具体标准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支付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支付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支付30%。
3. 特殊情况: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则这部分生活护理费仍应由用人单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
3)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
若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用人单位本应承担的费用,均将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全额支付。
法律分析: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工伤引起的生活护理费的赔偿标准如下: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待遇护理费由单位或者是社会基金支付,如果没买社保,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
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伤护理费用是谁承担律师普法,工伤护理费由公司出还是保险公司律师最新观点”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工伤护理费用是谁承担的,工伤护理费用标准
内容投稿: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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