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主要依据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生产经营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来确定。
1)地域管辖
1. 原则规定:工伤认定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若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原则上在注册地参保;未参保的职工,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享受待遇。
2.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未在注册地参保的职工,若在生产经营地受伤,可向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例如,公司注册地在A市,但在B市有生产经营场所且未在A市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在B市工作时发生工伤,可向B市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级别管辖
工伤认定主要由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特殊情况下,如涉及省属大型企业或特定行业的企业,可能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管辖。
3)管辖权争议处理
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之间对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面对复杂的工伤认定管辖问题,自行处理可能会因不熟悉流程或法律规定而陷入困境。而专业律师能够凭借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协助梳理证据、明确管辖机构,并在必要时代表当事人进行交涉或诉讼,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您的情况需尽早明确管辖权,回答下方问题,我们可结合情况协助对接专业人士。
1)工伤认定的管辖地是什么1、工伤认定管辖地会由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进一步明确本市用人单位下属分支机构的工伤认定管辖。本市用人单位所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已经以分支机构名义独立参加工伤保险,应当由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二、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什么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不少人在工作中会面临各种意外风险,工伤保险就成了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手段。
不过很多人对工伤保险的管辖地不太清楚。
比如小李在外地打工,工作时受了伤,他就不知道该向哪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是在自己户籍所在地,还是工作所在地,又或者是公司注册地呢?这种困惑其实很常见,接下来咱们就详细说说工伤保险的管辖地问题。
一、一般情况下的管辖地
通常,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
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比如一家公司注册地在A市,但生产经营地在B市,那么公司既可以选择在A市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也可以在B市缴纳。
如果选择在A市缴纳,后续员工发生工伤,相关的工伤认定、待遇支付等事宜就由A市的工伤保险部门负责。
✎杨某某诉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这是一起涉及行政确认的行政案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京0105行初259号行政判决:
撤销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杨某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处理。
\n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体现杨某某于2018年10月26日在工地工作时受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中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杨某某陈述其由于当时不清楚用人单位名称,先找了工地负责人,工地负责人又让杨某某去找王某某,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杨某某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该案中朝阳区人民法院为查明侵权主体多次追加该案被告,直至2021年10月11日庭审中才确定某丙公司为涉案工程的劳务分包公司,杨某某至此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本案中,杨某某无法确定用人单位应属用人单位原因,2018年10月26日杨某某在工作时受伤后一直积极主张权利通过相应渠道确定用人单位,自2019年3月14日杨某某起诉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立案至2021年10月11日杨某某知晓用人单位的时间是杨某某为取得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材料的时间,系不属于杨某某自身原因而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谭某某与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受理案件,涪陵区人社局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涪人社伤险不受字〔2020〕5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认定刘某某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地不在重庆市涪陵区,根据人社部发〔2016〕2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u003c工伤保险条例\u003e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关于“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诉讼费 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救 济途 径:。
✎浙江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上诉人新龙建设公司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为上诉人不承担任何工伤保险待遇。
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如果原审法院认定浙江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山西平遥县兴盛煤化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那么就是间接的认可了该劳动合同的无效性,那么应当让被上诉人先处理该合同有效与否的问题,再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而不是依据该劳动合同将劳动关系确认在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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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工伤保险归属哪个部门,工伤保险案件管辖
内容投稿:韦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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