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涉及的费用如何承担律师普法,用人单位在工伤赔偿中需要承担哪些费用律师最新观点

 更新时间: 2026-08-30 17:33:45  阅读 213  编辑: 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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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涉及的费用如何承担律师普法,用人单位在工伤赔偿中需要承担哪些费用律师最新观点

工伤涉及的费用如何承担律师普法,用人单位在工伤赔偿中需要承担哪些费用律师最新观点

一、用人单位在工伤赔偿中需要承担哪些费用

用人单位在工伤赔偿中需要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费用及康复费用

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也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这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及护理费用

1.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伤残津贴

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 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虽然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但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相关费用需由用人单位承担。

4)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

1. 若工伤职工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这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也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承担(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在工伤赔偿中可能需要承担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及康复费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及护理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伤残津贴,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的如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等。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上述所有费用均需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二、工伤个人承担多少医疗费。

法律分析: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张某某与四川省豫鑫防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医疗费用共计:

124814.36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

100元*157天=15700元,住院伙食费和营养费50*157天=785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共计:

10000元*13月-1911元*13月=105157元;

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15年6月10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2015年10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后关于工伤处理未决事宜,一直与用人单位联系,并向社保局医保局反映和主张相关诉求,2020年6月18日原告在成都市医疗保障社会中心领取书面回复,被告为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2013年12月19日,成都市医疗保障社会中心根据超过《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认定时限,所以按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季某某与安徽蜀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季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赔偿支付给原告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85580.75元;

2.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退一步说若工资无法确认,应参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人社限中心函【2015】38号)《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二十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的,难以计算本人工资的,可以采用工伤发生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本人工资”。

被告安徽蜀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季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18100.7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安徽蜀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王某某与北京国医械华光认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未做工伤认定造成的损失30万元;

2.诉讼费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工作中受伤,由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以认定工伤为前提,而原告所受伤害因超过工伤认定时效不可能再进行工伤认定,故原告无法申请认定工伤。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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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工伤涉及的费用如何承担责任,工伤各项费用

内容投稿: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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