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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法 | 独身女子离世,9位亲戚争产,为何400万房产归了国家

官方编辑:苏州惠诚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9-18 18:01 | 浏览次数:2

每日一法 | 独身女子离世,9位亲戚争产,为何400万房产归了国家,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一则参考案例引发了广泛关注:41岁的赵女士去世,9位亲戚争产,价值400余万的房产收归国家所有。赵女士为何“没有继承人”?房产与存款为何“区别对待”?惠诚律师建议—

每日一法 | 独身女子离世,9位亲戚争产,为何400万房产归了国家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一则参考案例引发了广泛关注:41岁的赵女士去世,9位亲戚争产,价值400余万的房产收归国家所有。赵女士为何“没有继承人”?房产与存款为何“区别对待”?惠诚律师建议——独身人群的遗产规划,宜早不宜迟。

 

 

 

一、案情简介

 

41岁的赵女士因病去世,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先于她离世,也没有兄弟姐妹。留下的遗产包括北京昌平区一套价值400余万元的房产,以及银行存款、人寿保险金、丧葬费和抚恤金等共计110余万元。

在无法定继承人、也无遗嘱的情况下,赵女士父母双方的9位同胞兄弟姐妹——叔叔、姑姑5人,舅舅、姨妈4人——对簿公堂,均称对她尽了扶养义务。法院最终判决:存款、保险金等110余万元由9人共同继承,其中一位帮扶较多的叔叔继承20%,其余8人各继承10%;而价值400余万的房产,则收归国家所有,由昌平区民政局管理。

 

 

 

二、赵女士为何“没有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赵女士去世时未婚无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先逝,也没有兄弟姐妹。而叔、姑、舅、姨属于父母的同胞兄弟姐妹,并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

因此,赵女士在法律上属于“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形。在没有遗嘱、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她的遗产进入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状态。

 

 

 

三、房产与存款为何“区别对待”?

 

这里的关键在于民法典的两条法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则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就是“遗产酌给制度”的法律依据。

两条法条之间的关系是:无人继承的遗产原则上归国家,但如果有“扶养较多的人”,应当从中酌分适当遗产。酌分的尺度,必须与扶养行为相匹配。

本案中,法院查明赵女士生前独自居住,并未达到“主要依靠扶养人生活”的程度。赵某和(叔叔)住得较近,多次开车带她就医、节日带她出境旅游,帮扶相对较多;其余亲属也有协助就医、上门慰问等帮扶,但程度较轻。

房产价值400余万,而亲属们提供的扶养属于“有一定帮扶”但未达到“主要扶养”的程度。如果仅凭数次陪同就医和节日慰问就分走整套房产,显然与“扶养较多”的法律标准不相称。而存款、保险金等动产价值相对较小,以“酌分”方式在9位亲属间分配,既肯定了他们付出的关心与帮助,又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简言之,不是“有扶养就不能收归国有”,而是“扶养程度决定酌分多少”。扶养程度较轻,只能酌分价值较小的动产;房产这一主要遗产,仍应归国家。

 

 

 

四、遗产收归国有,有哪些情形?

 

结合本案及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主要有以下情形:
其一,无法定继承人,也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本案即属此类。赵女士没有法定继承人,生前也未订立遗嘱指定受遗赠人,遗产因而成为无人承受的财产。

其二,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全部放弃受遗赠。即便有继承人,如果全体放弃,遗产同样可能收归国有。需要注意的是,放弃继承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指出,如果继承人“假放弃真占有”——书面放弃继承却仍实际占有、处分遗产——放弃行为无效,不应由民政部门“兜底”管理。

其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全部丧失受遗赠权。例如,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等,依法丧失继承权。当所有可能的继承主体均丧失资格时,遗产同样收归国有。

其四,遗嘱仅处分了部分遗产,其余部分无人承受。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但只处理了部分财产,未处理的部分若无法定继承人,仍构成无人继承的遗产。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收归国家不等于“充公后不了了之”。民法典明确要求,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制作清单、处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最终服务于公益目的。

 

 

 

 

四、律师看法

 

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厘清法条,更在于给日益庞大的独身、独居人群提了一个醒。

第一,法定继承的“缺位”风险真实存在。许多人以为“亲戚总能分到”,但法律对继承人范围的划定是严格的。叔姑舅姨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能分得遗产的唯一依据是“扶养较多”的酌给制度,而酌分份额具有很大的裁量空间,且通常远低于继承份额。

第二,遗嘱是避免遗产“无主”的最直接工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如果赵女士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留给某位叔叔或捐赠给公益机构,遗产走向将完全不同。对于独身人士而言,若希望将财产留给特定的亲属、朋友或慈善机构,遗嘱几乎是唯一可靠的安排。

第三,遗赠扶养协议是“以财产换照料”的有效路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比“事后酌分”更具确定性,也能在生前就锁定照料关系。

赵女士的案件中,9位亲属确实在她生前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帮助,法院以存款和保险金的酌分回应了这份亲情。但400万房产收归国有,恰恰说明:法律的逻辑是清晰的——遗产的归属,首先取决于身份关系,其次取决于扶养事实的“量级”。在没有法定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亲属的零星帮扶可以换来“适当遗产”,但换不来“主要遗产”。

对于独身人群来说,法律不替你做决定,但遗产的去向最终会替你“说话”。与其让身后事成为亲属对簿公堂的缘由,不如生前用一纸遗嘱,把意思说清楚。

 

 

 

声明:本文仅为公开案例分享,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内容来源: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原文发布时间:2026.09.18

内容采编:毛欣

内容审核:马兆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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