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济性裁员时,对于工伤员工的赔偿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经济性裁员的赔偿标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公司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应当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 对于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工伤员工的特殊赔偿
1. 如果工伤员工在经济性裁员中被裁,且单位裁员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即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或裁员对象不符合法律规定等,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也就是说,如果工伤员工被违法裁员,其赔偿标准将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二个月计算,不满半年的赔偿一个月工资。
3)赔偿实施与注意事项
1. 公司在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裁员程序的合法性和裁员对象的合理性,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2. 对于工伤员工,公司应特别关注其权益保障,确保在裁员过程中不损害其合法权益。如果工伤员工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经济性裁员时,对于工伤员工的赔偿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主观:
单位裁员工伤人员的赔偿:
如果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的工资
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二个月的工资计算
不满半年的,只需赔偿一个月的工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职场上,裁员是企业调整经营策略时常见的手段,但如果不小心裁到了工伤员工,这可就麻烦大了。
工伤员工本身在工作中遭受了伤害,企业在处理他们的去留问题时需要格外谨慎。
要是企业贸然将工伤员工裁掉,很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让企业陷入不必要的麻烦。
那么,当企业在裁员中误裁了工伤员工,究竟该怎么办呢?
企业得先搞清楚员工的工伤状况,看看是几级工伤,因为不同级别的工伤,员工享有的权益也不一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分为一到十级,其中一到四级工伤员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企业要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五到六级工伤员工,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也要支付伤残津贴;
七到十级工伤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比如,小李是七级工伤,企业在裁员时把他裁了,这时候企业就得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补助金。企业可以查看员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来确定员工的工伤级别和应享有的权益。
✎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卢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核减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1962号裁决书第一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5300元(1700元/月×9个月),核减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3600元(1700元/月×8个月)核减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13600元(1700元/月×8个月)(按照长沙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
2、请求法院核减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1962号裁决书第三项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700元(1700元/月×1个月);
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护理费2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5元、交通费500元;
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一万元。
原告认为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未提供工资收入证明,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6464元/月的工资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该标准过高,原告请求按照1700元/月(根据长沙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公布《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0年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
由原告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卢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32320元,原告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时无需向被告卢某某支付后续治疗费。
✎陕西精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牛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原告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自2022年12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6250元;2.依法参照工伤待遇标准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24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500元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8247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9500元,住院伙食补助1600元,交通费600元,护理费9650.7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261594.71元。
因为原告文化程度有限,而且被告也一直承诺对原告予以赔偿,每月都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所以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陕西精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6日解除,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陈某某、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陈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三项;
2.撤销《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1074号》仲裁裁决;
3.筑友智造公司按月平均工资7340.58元/月计算,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340.58元/月×9个月=66065.2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340.58元/月×8个月=58724.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340.58元/月×8个月=58724.64元,三项共计183514.5元;
4.筑友智造公司按月平均工资7340.58元赔偿工龄经济补偿金7340.58元/月×4.5个月=33032.6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3日,陈某某因个人原因向筑友智造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申请于2020年8月7日离职”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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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裁员工伤员工怎么赔,裁员能拿到多少赔偿
内容投稿:邵雯
内容审核:余嘉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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