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承包给个人的活,干活的人受伤责任归属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这涉及到雇主责任、工人自身责任以及可能的第三方责任。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雇主责任
1. 直接雇主责任:在个人承包的情境下,如果工人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直接雇主,若违反法律规定招用劳动者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发包的组织也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工伤保险责任:若该工人属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范畴,且已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其因工伤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工人自身责任
工人也有责任遵守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如果工人在工作过程中不遵守安全规定或操作不当,导致自己受伤,那么工人自身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3)第三方责任
1. 第三方侵权:如果工人的受伤是由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在第三方侵权且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先行支付,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承包给个人的活,干活的人受伤时,责任归属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可能涉及直接雇主的责任、工人自身的责任以及第三方的责任。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
法律分析:
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特殊情况下,发包方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承包经营中的工伤责任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①如果是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②若承包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由承包方承担工伤责任。
总之,关键在于承包方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以此确定工伤责任的承担主体。
发包方在将工程发包时,应尽到一定的审核义务,避免因承包方不具备资格而导致自身承担不必要的工伤责任。
✎梁某某、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张某某、郭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保险纠纷案件,梁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为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应依法予以改判。
1.本案应当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而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被上诉人于2020年11月6日8:
36分掉入电梯井内受伤,但是由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第一天到达金沙城2号工地干活、工具不齐备、具体干活区域没有明确等原因,被上诉人受伤时干活人员都并没有开始干活,所有人都在一楼等待具体干活分配,被上诉人是到二楼找地方上厕所,二楼没有照明、光线不足,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为电梯井设置安全防护的原因,导致自己掉入电梯井受伤;
被上诉人受伤时并非在干活时间,也不是在干活的地点,更不是因干活的原因受伤,本案无论如何也不能定性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即使本案被错误定性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也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判决的依据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民法典》并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被上诉人受伤的根本原因是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为电梯井设置安全防护,其不作为行为导致的被上诉人受伤,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也应当依据该条款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应依法予以改判,上诉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提请上诉,请予以支持!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改判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赔偿的26万元全部折抵上诉人的责任份额。
2、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已支付的71139.66元医药费中的62000元予以抵扣上诉人的责任份额。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其他二上诉人的上诉答辩称,该公司尽到了安全防护义务,一审认定该项事实证据不足,认定错误,在上诉状中已经提出在一审中该公司已经提交现场照片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设有防护,尽到了安全防护义务,监理方、施工方均对安全防护等进行检查、巡查,事发时候是个特殊的时间节点,是在交付验收前一天,不可能不进行防护,不进行防护验收也不会通过,一审法院仅仅依据未出庭证人证言而忽略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证言,认定该事实是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梁某某系分包人,张某某系梁某某招用,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张某某承认在其他工地做过工,那么张某某对施工环境应该是熟悉的,梁某某在一审中自己提交的证人证言显示梁某某带张某某二楼后,单独留张某某在二楼,自己去其他楼层,并未告知张某某周围施工环境,梁某某作为分包人,未尽到安全监督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一审判决梁某某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9元,由梁某某负担3169元,由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30元,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负担1050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843元,退回14793元)。
✎李某某、罗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罗某某、洪某某及安徽庆立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3665元(其中医药费24161元、二次手术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788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护理费8960元、误工费48000元、营养费3150元、鉴定费209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1000元)。
因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罗某某、被告洪某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另被告安徽庆立建设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被告罗某某、被告洪某某系违法分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罗某某与洪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111557.67元,被告安徽庆立建设有限公司对罗某某与洪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黄某某、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黄某某上诉请求:
请求承担50%责任。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受伤不是因为上诉人提供厂地、工具、环境等原因,完全是由于被上诉人自身疏忽,干活鲁某某,没有责任心,缺乏安全意识所造成。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上诉人黄某某已预交,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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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承包经营工伤责任由谁承担的,承包人受伤算工伤吗
内容投稿:罗然诺
内容审核:李程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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