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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租土地如何确权,农村土地被租出去了能确权吗

已出租土地如何确权,农村土地被租出去了能确权吗
一、农村土地被租出去了能确权吗
农村土地被租出去了,仍然可以进行确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办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以承包合同为依据。确权是法定确认和登记土地承包关系的方式,旨在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2. 承包关系稳定性:土地租出是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的流转,但土地的承包关系仍保留在原承包农户名下。只要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且在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不会因租出而改变。
2)确权登记的进行
1. 正常程序:在土地承包期内,即使土地被租出,也应按照正常程序对原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确权登记将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为承包方提供法律保障。
2. 流转合同规范:若租出(流转)合同签订规范,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且流转期限在承包期内,确权登记将按正常程序进行。
3)特殊情况处理
1. 流转纠纷:若租出过程中存在未经同意擅自流转、流转期限超期等纠纷,需先解决纠纷,明确土地承包关系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2. 政策变动:若因政策变动导致土地用途改变或承包关系调整,需根据当地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确权登记。
二、租用土地建厂房合法吗
法律分析:
租用土地建厂房需要经过住建部分的许可才具有合法性,否则属于违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三、农村土地被租成厂房,如何确权
对于农村土地的确权程序,其具体步骤如下所示:
首先,递交土地确实权申请至所在县市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其次,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资料,这些资料通常包含了申请书以及关于登记原因的证明文件等等;接着,县市级的土地部门会对上述的申请资料进行严格核实和审批,在通过审核之后,将其登记入册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该级政府负责登记造册,并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以此来确认所有权归属。而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时,则应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同样由该级政府负责登记造册,并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以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归属。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冉某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征用土地合同协议书》无效;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自1996年11月1日起至归还原告土地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征用土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土地占用费标准,向原告支付土地占用费,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拆除土地上所建厂房,将土地恢复原状;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协议签订之后,被告已有24年未向原告支付租金,且被告经营的董某某酒厂也已注销,并未生产经营,修建的厂房也没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确认被告王某某代表贵州省遵义董某某酒厂与原告冉某某签订的《征用土地合同协议书》系无效合同,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民委员会与刘某某、肖德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贴边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贴边村委会与刘某某、肖某某于2005年4月1日签订的《土地有偿租赁合同书》无效;
2.刘某某、肖某某立即返还租赁的位于中山市××××××利源围(原瓦厂)的面积为3.5亩土地给贴边村委会;
3.刘某某、肖某某按每天73.5元标准支付2020年2月1日起至交还土地之日止的土地占用费给贴边村委会。
诉讼过程中,贴边村委会向本院提交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申请书,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返还的土地坐标为X2499473.828/Y485636.144;X2499471.583/Y485637.790;X2499526.996/Y485710.503;X2499534.939/Y485722.765;X2499517.332/Y485731.210;X2499443.286/Y485626.117;X2499452.688/Y485615.165;X2499466.475/Y485634.026;X2499470.718/Y485630.897。
贴边村委会认为,案涉土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用地(规划)许可证,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刘某某、肖某某必须返还土地给贴边村委会,并按约定每年26460元赔偿土地占用费损失给贴边村委会,刘某某、肖某某须承担违法用地建设而产生的责任。
被告刘某某、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民委员会支付2020年2月1日起至交还土地之日止的土地占用费(按73.5元/天计算),被告刘某某、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民委员会返还位于中山市××××××利源围(原瓦厂)面积为3.5亩的土地(坐标为X2499473.828/Y485636.144。
✎5740苏州高新区镇湖五金厂与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石帆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镇湖五金厂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石帆村委会负担。
1.结合一审法院查明的土地情况,根据苏州市吴县镇湖乡土地管理所出具的《权属证明》、苏州市吴县土地管理局出具的《关于镇湖乡石帆五金厂使用土地的批复》、《镇湖五金厂平面图》,足以证明诉争14.24亩土地属于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明确归镇湖五金厂合法使用。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元,由上诉人苏州高新区镇湖五金厂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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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已出租土地如何确权登记,土地出租后所有权归谁
内容投稿:许海
内容审核:余嘉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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