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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产跳单的效力是什么,房产中介经过跳单后怎么办

官方编辑:苏州惠城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7-09 12:50 |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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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跳单的效力是什么,房产中介经过跳单后怎么办

房产跳单的效力是什么,房产中介经过跳单后怎么办

一、房产中介经过跳单后怎么办

在房产交易中,房产中介经过跳单后的处理方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针对房产中介跳单的情况,以下是具体的处理步骤和建议:

1)明确跳单行为的法律性质

1. 跳单行为是指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后,为规避中介费而直接与对方交易的行为。

2.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此行为构成违约,委托人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2)中介人的权利与应对策略

1. 权利主张:中介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因提供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而应得的报酬。

2. 证据收集:中介人应收集相关证据,如看房记录、沟通记录、交易合同等,以证明其提供了服务并促成了交易机会。

3. 协商与诉讼:首先尝试与委托人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委托人的责任与应对

1. 法律责任:委托人若实施跳单行为,依法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并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2. 避免跳单: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绕开中介人直接交易。

3. 积极应对:若被中介人指控跳单,委托人应积极应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利用中介人的服务或直接与对方交易,或证明中介人服务存在瑕疵。

房产中介经过跳单后,中介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委托人也应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实施跳单行为,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若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买房“跳单”违法吗

买房跳单涉嫌违法。买房跳单是在房屋交易中委托人接受了中介方的服务,为了逃避中介费,拒绝与中介方完成中介服务,后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认定跳单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中介需要提供一定的中介服务,包括签约,预约看房,网上或者实地介绍房源等等。第二,委托方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比如中介独家代理一套房源,只此一家别无分店,能够排除委托方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房源的可能性,所以如果绕过中介成交,可以推定利用了该中介的交易机会。第三,绕过中介签约,包括私下签约以及利用其他中介签约。实践中会有很多委托人在通过一个较大中介比如某家获取交易机会后,考虑到中介费用较高,会绕开中介直接签约。买房跳单可能会存在以下风险:

(1)购房者跳过中介去买房可能会存在业主卷款潜逃的风险。(2)在帮助购房者匹配房源之时,中介方都会对房源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房源的真实性以及房源是否证件齐全。购房者跳过中介买房可能会存在房子过不了户的风险。(3)买房跳单存在被中介行业拉黑的风险;(4)买房若事先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中介合同,出现跳单行为后,中介公司可以以违反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购房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三、房产跳单的效力是什么

房产跳单是指购房者或卖房者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等服务后,绕过中介公司与卖方或买方直接签订合同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看,一般情况下,跳单行为是违反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

中介公司通常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客户在接受中介服务后,不得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绕开中介公司直接与他人订立合同。

若客户跳单,中介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跳单行为给中介公司造成的损失。

然而,在实践中,要认定跳单行为的效力并非绝对。

如果中介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其义务,如未提供完整的房源信息、未尽力促成交易等,那么客户跳单可能不被认定为违约。

具体情况需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实际履行情况来判断。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阳光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21)湘0103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相关规定,只有保险人通过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责任或排除了客户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该条款才是无效的,这里有个前提条件就是法律明确规定了该项责任和该项权利,而纵观整个保险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仅规定了保险人有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提供投保单及格式条款,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保险法》第17条)、保险合同变更后进行批注的义务(《保险法》第20条)、通知与理赔相关事宜的义务(《保险法》第22、23、24条)、按照合同约定赔付的义务(《保险法》第23、25条)、合同解除后退现金价值的或退费的义务(《保险法》第47、第54条)、救助费、鉴定费负担的义务(《保险法》第57、64条)、协助、保密的义务(《民法典》第501条)、提供商品或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由此可见,上述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保险人对剩余部分进行赔付,而且上诉人作此特别约定时,也贯彻了保费与风险的对价平衡关系,在收取保费时也实行了费率上的优待,否则321人的保险费不可能仅仅只有137739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0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负担。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徐某某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中行防城港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被告徐某某杨2015年3月17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无抵质押类家装2014)(合同编号:

2015年防港中银零房装卡贷字第008号);

2.请求判令被告徐某某杨、洪某某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2469.99元及相应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人民币73320.32元,以上合计135790.31元(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计算标准:

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取现、转账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需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5%的滞纳金,暂计至2020年3月10日止,另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徐某某杨、洪某某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966元;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徐某某杨、洪某某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月26日,被告徐某某杨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下称防城港分行)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徐某某杨在原告防城港分行处办理卡号为6253********的信用卡,合约约定透支金额从透支交易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取现、转账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需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5%的滞纳金,如未能按期偿还欠款,还需赔偿防城港分行因此而支出的催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被告徐某某杨、洪某某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6688.28元(含手续费、滞纳金)及支付截止2022年3月24日的利息(含复利)71009.82元(2022年3月24日之后利息、手续费、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徐某某杨、洪某某向原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支付律师费39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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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围绕本案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分别提交的相应证据材料,经质证,本院审查后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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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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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房产跳单的定义,房屋交易跳单对卖方有什么坏处

内容投稿:汤延中

内容审核:王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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