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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为孩子购置的房子还能拿回去不,给女儿婚前的房子 婚后女儿出事父母可以拿回吗

官方编辑:苏州惠诚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9-12 10:37 | 更新时间:2026-09-12 11:23 | 浏览次数: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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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孩子购置的房子还能拿回去不,给女儿婚前的房子 婚后女儿出事父母可以拿回吗

为孩子购置的房子还能拿回去不,给女儿婚前的房子 婚后女儿出事父母可以拿回吗

一、给女儿婚前的房子 婚后女儿出事父母可以拿回吗

父母给女儿婚前的房子,在女儿婚后出事的情况下,父母一般不能直接拿回该房产。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房产性质认定

1. 婚前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若房产为女儿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女儿个人名下,则该房产属于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

2. 赠与性质:若房产由父母出资购买并赠与女儿,且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则该赠与应视为对女儿个人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2)父母能否拿回房产

1. 一般情况:在房产属于女儿婚前个人财产或父母明确赠与女儿个人的情况下,父母无权直接拿回房产。因为赠与一旦完成,除非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否则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

2. 法定撤销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若女儿严重侵害父母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对父母的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或父母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父母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房产。但此类情况需有充分证据支持。

3)特殊情况处理

若父母与女儿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即房产实际由父母出资购买,只是借用女儿的名义登记产权,父母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确认房屋的实际产权归自己所有。但此类情况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借名买房事实的存在。

二、婚前父母给儿女买房,以后可以要回么

法律分析:

属于子女个人财产,要回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生活里,不少家长出于各种考虑,如提前为孩子规划未来、避免财产分割等问题,会给孩子买房子。

可之后因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像孩子不孝顺、家庭经济困难等,家长就会琢磨能不能把给孩子买的房子拿回来。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讲,为孩子购置的房子究竟还能不能拿回去呢?下面就来详细说说。

三、房子已过户给孩子的情况咋处理

若房子已经过户到孩子名下,正常来说,房子的所有权就归孩子了。

不过,要是满足一定条件,家长还是有办法把房子拿回来的。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比如老陈给儿子买了套房子并过户,之后儿子对老陈不管不顾,老陈若能证明儿子严重侵害了他的权益,就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赠与。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撤销赠与,家长得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孩子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据、严重侵害家长权益的证据等,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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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李某某、李某某英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撤销2016年5月5日签订的《关于父母有关房屋分配处理协议》;

2、被告李某某英、毕某某返还原告化工新村4区24幢5单元101室(实为109室)住房一套,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3、被告李某某返还现金15万元,被告李某某英、毕某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某英、毕某某承担。

因履行《关于父母有关房屋分配处理协议》,原告损失住房一套,现金15万元,被告李某某英、毕某某取得了住房,李某某取得了15万元。

被告李某某英、第三人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原告李某某关于位于淮安市住房一套,并协助办理该房屋不动产权过户至原告李某某名下的手续,撤销原告李某某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英、李某某于2016年5月5日签订的《关于父母有关房屋分配处理协议》。

李某某、刘某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99000元,如不支付购房款需将案涉房屋再过户至原告名下。

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将现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街××路××小区8号楼东单元4层东户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

事实和理由:

二原告系夫妻,李某某为原告的大女儿,因原告年事已高,为解决养老抚养问题,原告与被告和五女儿李某某口头协商,将自己唯一的住房位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街××路××小区8号楼东单元4层东户(该单元一体三户401号),建筑面积约60多平方米,以较低价格99000元出售给被告。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8元,保全费1010元,由李某某、刘某某负担,驳回李某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田某某、张兴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田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撤销原告将牡丹江市西安区爱民街铁路家属楼10栋4单元405室房屋赠与给被告的行为,要求被告将房屋返还;

2.被告返还代替原告保管的人身损害赔偿款20万元;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是母子关系,2002年起原告与被告夫妻及女儿共同居住在牡丹江市西安区爱民街铁路家属楼10栋4单元405室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2006年4月25日,原告丈夫张某某去世,考虑到与被告共同生活需要被告赡养,原告将案涉房屋过户到被告名下。

张兴某某返还田某某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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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为孩子购置的房子还能拿回去不,给孩子买房子算不算财产转移

内容投稿:姜嘉

内容审核:马兆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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