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请并非超出特定天数就不能办理,关键在于申请主体和具体时限。
1.用人单位的申请时限: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 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其他主体的申请时限:
▷ 若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超过申请时限的处理:
▷ 若超过上述时限,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 但若存在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导致无法按时申请,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同意后,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报工伤在多少天内有效具体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申请认定的,职工或直系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按生活自理障碍支付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作为生活护理费
2、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作中受伤是件让人闹心的事儿,很多人都知道可以报工伤来获得相应的赔偿和保障,可却不清楚报工伤是有时间限制的。
要是超过了这个时间,可能就没法顺利拿到应有的补偿,这对受伤的劳动者来说可太不利了。
那么,到底超过多少时间就不能报工伤了呢?下面就来详细说说。
一、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比如,某员工在工作时被机器砸伤,单位就需要在30天内为该员工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陈某某某、北京中农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未在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的后果是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在错过申请时限后,职工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不能向法院提出工伤认定及相关的民事赔偿。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某某某负担。
✎张某某与四川省豫鑫防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医疗费用共计:
124814.36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
100元*157天=15700元,住院伙食费和营养费50*157天=785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共计:
10000元*13月-1911元*13月=105157元;
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15年6月10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2015年10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后关于工伤处理未决事宜,一直与用人单位联系,并向社保局医保局反映和主张相关诉求,2020年6月18日原告在成都市医疗保障社会中心领取书面回复,被告为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2013年12月19日,成都市医疗保障社会中心根据超过《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认定时限,所以按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付某某飞、湖南润京玖诚商贸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原告付某某飞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因其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原告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17557.47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500元(5500×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000元(5500×6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000元(5500×6个月),共计104500元,减去已经支付的86942.53元,剩余工伤保险待遇的损失为17557.47元;
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8250元(5500×1.5个月);
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前十天的护理费1000元;
4.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并且,被告在仲裁庭3审理过程当中还称2020年3月就已经对原告的缴费工资进行了申报,而此时间与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相关规定中的申报时间不—致,由此也可以证明被告就是恶意逃避为原告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此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因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而造成原告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责任,由被告承担损失金额17557.47元。
被告湖南润京玖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付某某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损失5492.18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润京玖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版):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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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超过多久不能报工伤,多少时间内算工伤
内容投稿:孔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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