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支付哪些工伤待遇律师普法,用人单位在工伤赔偿中需要承担哪些费用律师最新观点

 更新时间: 2026-08-26 20:38:01  阅读 105  编辑: 熊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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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支付哪些工伤待遇律师普法,用人单位在工伤赔偿中需要承担哪些费用律师最新观点

用人单位应支付哪些工伤待遇律师普法,用人单位在工伤赔偿中需要承担哪些费用律师最新观点

一、用人单位在工伤赔偿中需要承担哪些费用

用人单位在工伤赔偿中需要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费用及康复费用

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也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这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及护理费用

1.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伤残津贴

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 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虽然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但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相关费用需由用人单位承担。

4)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

1. 若工伤职工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这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也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承担(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在工伤赔偿中可能需要承担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及康复费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及护理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伤残津贴,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的如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等。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上述所有费用均需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二、工伤待遇中单位承担的有哪些

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项目:

1、住院伙食补助费。

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

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

4、伤残津贴。五级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30个月至26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级相差4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领取22个月至10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级相差4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1)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1、医疗待遇: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治疗费用

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2、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至6个月的本人工资(每级相差两个月)。

(2)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90%至75%的伤残津贴(每级相差5%)。

(3)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享受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的护理费。

3、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为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

(2)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享受40%至30%的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

三、工伤赔偿用人单位承担哪些

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以下多项内容:

1.医疗及康复费用:

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以及康复费用,确保工伤职工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与康复。

2.住院伙食补助:

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3.异地就医费用: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减轻职工异地就医负担。

4.辅助器具费用: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帮助伤残职工恢复部分生活及工作能力。

5.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享受相应生活护理费。

6.伤残补助金及津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工亡待遇: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鉴定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费。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不支付的从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用人单位偿还。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韦某某、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韦某某上诉请求:

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劳动关系;

由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柒级各项工伤待遇212046.80元。

具体项目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1682.80元(元6626/月X60%X13个月=51682.80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9634元(6626元/月X60%X15个月=59634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1682.80元(6626元/月X60%X13个月=51682.8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

90元(15元/天X6天=90元);

5、停工留薪期工资(6626元/月X60%X12个月=47707.20元);

6、交通、食宿费:

1000元;

7、鉴定费:

250元;

以上共计:

212046.80元。

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878元(6626元/月X60%X5个月=19878元)。

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失业保险待遇约30000元。

个人平均工资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并无可比性依据上述规定,上诉人的工伤赔偿工资标准理应按照2019年3月27日,被广西职业病防治研宄院诊断为矽肺一期职业病上一年度广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韦某某负担。

王某某与资阳川能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31,211.08元(9个月×5779.83元/月×60%;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人工资若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678.98元(6个月×5799.83元/月);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798.3元(10个月×5779.83元/月);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560元(128天×20元/天);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护理费27,020元;

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伤医疗期工资差额4050元(1850元/月×1月+200元/月×11月)及加发经济补偿金13,080元(1.往返医院交通费7680元:

家庭成员自驾车探视10元/次×3次×2往返×128天数;

2.营养及康复费5400元:

128天×20元/天);

7.工伤检查费1530元;

工伤鉴定费300元;

病历资料打印费73.5元;

8.后续取钢板及其治疗费10,000元;

9.以上(一)至(八)项金额共计182,287.9元;

10.本案仲裁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0年8月13日,原告向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与被告的工伤赔偿金申请,同日,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资劳人仲不〔2020〕20号决定,以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主体为由不予受理,并建议原告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王某某已向本院预缴),由被告资阳川能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被告资阳川能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90,676.06元。

固始锐鑫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上诉人固始锐鑫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

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依照该条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的标准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而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发布的河南省私营企业的年工资标准为46733元,月平均工资为3894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固始锐鑫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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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用人单位应支付哪些工伤待遇费用,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 工伤责任

内容投稿:熊凝

内容审核:余嘉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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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ww.szhclawfirm.com/lawwenji/22_5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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