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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租到期不搬离该怎么处理,房租到期租客房租不搬东西怎么办

官方编辑:苏州惠城律师 | 更新时间:2026-07-14 16:30 | 浏览次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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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到期不搬离该怎么处理,房租到期租客房租不搬东西怎么办

房租到期不搬离该怎么处理,房租到期租客房租不搬东西怎么办

一、房租到期租客房租不搬东西怎么办

房租到期租客不搬走,房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申请公证机关介入

房东可以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公证人员对租客的物品进行现场清点、封存,并出具公证书。在清点财物时,可以邀请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并签字备案。财物清点完毕后,将其集中临时置于其他地方,以便腾空房屋重新出租。

2)协商续租或搬离

房东可以与租客协商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如果租客愿意继续租用,双方可以重新签定租赁合同。如果租客不愿意续租,则应当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搬离。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一致的意见。

3)依法维权

如果租客在房租到期后仍然拒绝搬离,且不与房东进行协商,房东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租客搬离房屋并支付逾期使用费。在起诉过程中,房东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房租到期租客不搬走,房东可以通过申请公证机关介入、协商续租或搬离以及依法维权等方式来解决问题。在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租房到期房客赖着不走怎么办

对于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赖着不走处理方式如下:

1、尽量和承租人沟通协商,让其腾空房屋、尽快搬走

2、如果承租人不愿意搬走,那么可以和其续签租赁合同,让其继续缴纳租金

3、倘若承租人既不搬走也不缴纳租金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承租人腾空房返还出租人,并可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租房合同生效的条件如下:

1、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2、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

3、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4、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三、房租到期不搬离该怎么处理

房租到期租客不搬离,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首先,依据《民法典》,租赁期限届满,租客应返还租赁物。

房东可先与租客协商,明确告知租赁关系已结束,要求其限期搬离,并留存协商记录。

若协商无果,房东可向租客发送书面通知,限定搬离时间,说明逾期不搬的后果,如将追究违约责任等,书面通知可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并保留凭证。

若租客仍拒不搬离,房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租客腾退房屋,并主张逾期腾房期间的占有使用费。

在获得胜诉判决后,若租客不履行,房东可申请强制执行。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万某某与黄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万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街XX弄XX号搬离并将房屋返还原告;

2、本案的诉讼费用依法承担。

原告认为合同约定的租期已经到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搬离。

被告黄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街XX弄XX号搬离并将该房屋返还原告万某某,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何某某、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后交给原告,合同终止;

要求被告承担在未交房前每日142.46元的房屋租金;

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5000元;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现合同已到期,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将附属设施及部分物品搬走,从而致使原告无法行使其经营活动,按照租金52000元计算,每日的租金为142.46元,被告在未将房屋正式交还原告前,被告应继续承担实际占用房屋的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原告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某某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7月8日的租金169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15元,被告王某某负担10元。

周口好婆婆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好婆婆家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自2023年1月24日解除,被告立即清空105、106、107商铺并将之交还原告;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合同到期之日至实际搬走之日的房租,暂计为11934.5元(暂计至2023年2月24日)。

原告好婆婆家政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于2021年9月23日签订《许寨社区门面房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

“原告将位于周口市川汇区××路××段××商铺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一年,因疫情因素减免半年房租后,合同顺延至2023年1月24日到期,即租期为从2021年7月25日到2023年1月24日,租金标准为全年租金143214元。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周口市川汇区××路××商铺腾交给原告周口好婆婆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并于商铺腾交之日向原告周口好婆婆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3年1月25日起至实际腾交之日止的房租(房租按年租金143214元的标准支付)。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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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房租到期不搬离该怎么处理呢,房租到期拒不搬出

内容投稿:卫然

内容审核:马兆森律师


原文链接: https://www.szhclawfirm.com/fcjf/13_9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