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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试用期的员工是否可请事假,试用期内的员工一般不得请事假

处于试用期的员工是否可请事假,试用期内的员工一般不得请事假
一、试用期内的员工一般不得请事假
试用期内的员工并非一般不得请事假。实际上,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与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包括请假的权利。
1)试用期员工请假权利
1. 试用期员工依法享有休假的权利,这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等。这些假期是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试用期员工同样可以享受。
2. 对于事假,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员工可以请事假的天数,但这并不意味着试用期员工不能请事假。事假的批准通常取决于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员工的实际情况。
2)请假与试用期延长
1. 如果试用期员工请假时间过长,可能会影响其试用期的评估。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能会考虑延长试用期以确保对员工进行充分的评估。
2. 但请注意,试用期的延长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随意延长。同时,公司也应在员工请假前明确告知其可能的影响。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试用期员工不得请事假或限制请事假的天数。因此,试用期员工在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事假。
二、试用期可以请假吗
法律分析:
试用期期间劳动者请假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扣请假当天的工资,如果是请病假的,用人单位要发病假工资。 员工在试用期如果遇到突发事情可以向公司请假,具体请假事宜请根据该公司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刚进入一家新单位,很多人都处在试用期,心里总是战战兢兢的,既想努力表现,又难免会遇到一些突发状况需要请假。
这时候就会犯难了,试用期内到底能不能向单位请事假呢?这请假会不会影响自己的转正呢?相信不少职场新人都有这样的困惑。
下面咱们就来详细聊聊这个事儿。
一、试用期请事假是否合法
从法律层面来讲,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一样,都享有请事假的权利。
劳动法律并没有禁止试用期员工请事假,因为员工可能会遇到各种需要处理的私人事务,比如家里突发急事、生病就医等。
不过,员工请事假需要遵循单位的规章制度。
比如小张在试用期内,家里老人突然生病住院,他向单位申请事假去照顾老人,这是合理的需求,单位一般是应该批准的。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徐某某、辽宁卓逸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徐某某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由于未签订正式劳工合同,试用期一个月后的双倍工资应补发3940元;2.用人单位以不实理由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赔偿2400元;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任职期间未缴纳社保,请求补缴任职期间5.5-8.5的社保。
诉讼过程中,原告的诉求变更为:
第一项诉讼请求是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940元;
第二项诉讼请求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0元;
第三项诉讼请求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数目未定,个人未进行缴纳。
增加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补发6、7月的转正工资差额共计1200元;
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工资行为的赔偿金1500元;
请求判决被告未支付加班费用862.5元;
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未足额发放工资的差额692元。
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的代通知金2400元。
综上,被申请人以试用期为由低价榨取劳动者劳动成果,以虚假事实作为辞退原因辞退员工,拒绝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员工工资未及时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其严重违反劳动法行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辽宁卓逸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某师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梧州高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与文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
事实理由:
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带薪年假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6年4月13日至2020年6月,原被告一直维持劳动关系,被告岗位是销售员,工龄为4年2个月。
2020年6月份起被告连续旷工。
2017年春节原告放假13日、超过法定假7日,2018年春节放假11日、超过法定假期6日,2019年春节放假11日、超法定假期6日,2020年春节放假39日、超法定假期32日。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第四条规定,被告在职期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是15日,而其实际已经享受的休假是51日。
在上述假期中,原告均全额发放被告工资。
根据被告销售员岗位特点,除每月回公司开例会一次外,每天不需要回公司打考勤,在外通过电子设备上传当天的出勤计划,工作时间、地点及内容自我安排,定期参加业绩考核即可,所以不存在被告因为工作原因无法休假的情形。
因此,被告主张年休假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法律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是用人单位未能安排劳动者年休假时给予的经济补偿,其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安排,一般不跨年度。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的,可以跨1个年度。
由于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因工作特点安排职工跨年度休年休假,因此仲裁时效期间应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被告2020年6月3日申请仲裁,在时效内可获支持的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被告的工龄及带薪年休假工资计算错误。
被告未能提供除原告之外在其他单位工作证明,梧州市龙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的工龄是从2001年9月开始计算是错误的。
被告工龄应从入职原告处2016年4月13日开始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梧州市龙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为5,000÷21.75天×30天×300%,实际重复计算了被告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带薪年假工资既无事实依据和无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文某某辨称,被告不服梧州市龙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人仲案字[2020]第12号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判令:
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45,000元;
原告向被告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工资5,000元;
原告向被告支付失业保险赔偿损失22,806元;
原告支付被告带薪年休假工资22,758.62元;
原告支付被告2020年5月1日至5月6日的工资1,379元。
被告2020年5月6日被解除合同,2020年度在原告公司工作已过日历天数为127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l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原告梧州高某某饲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被告文某某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22,758.62元、失业保险金22,806元、2020年5月工资1,379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梧州高某某饲料有限公司承担。
✎襄阳诚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郭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诚启电子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部分)762.07元;
2.依法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按照此规定和双方约定,原告将有欺诈行为且处于试用期内的被告解聘,勿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告襄阳诚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郭某某支付试用期工资762.07元、经济补偿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免收。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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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处于试用期的员工是否可请事假呢,试用期间能请假吗
内容投稿:沈桐
内容审核:王政主任律师
原文链接: https://www.szhclawfirm.com/ldjf/18_90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