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咨询热线:0512-62553396
劳动纠纷

入职的职工试用期究竟有多少天,入职新单位最晚不能超过多少天

官方编辑:苏州惠城律师 | 更新时间:2026-07-17 12:59 | 浏览次数:2

本文介绍入职的职工试用期究竟有多少天,入职新单位最晚不能超过多少天的内容,内容由陈敏律师审核,欢迎访问苏州惠城律师事务所官网,有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我们在线客服沟通。

入职的职工试用期究竟有多少天,入职新单位最晚不能超过多少天

入职的职工试用期究竟有多少天,入职新单位最晚不能超过多少天

一、入职新单位最晚不能超过多少天

入职新单位后,关于试用期的最长期限,需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来确定,且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试用期时长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时长应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期限来设定:

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例如,若劳动合同期限为六个月,则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2.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以两年期劳动合同为例,其试用期最长可为两个月。

3.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意味着,对于签订了五年或更长期限固定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其试用期均不得超过六个月。

2)试用期的其他关键条款

除了试用期的时长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还对试用期做了其他关键条款的规定:

1. 唯一性原则: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之间,仅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通过多次约定试用期来规避法律责任。

2. 特殊合同类型的限制: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情况,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约定试用期。这是基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及合同期限的短暂性而做出的合理规定。

3. 试用期的包含关系: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而非独立于合同之外的额外期限。若劳动合同仅约定了试用期而未明确整体合同期限,则该试用期视为不成立,整个约定期间即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3)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与劳动者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实际履行,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具体为:用人单位需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一规定旨在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试用期按自然月还是天?

律师解析:

试用期从入职报到第一天开始起算,至下月同一日的前一天止为一个月的试用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找工作的时候,试用期可以说是大家很关心的问题。

不少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入职一家公司,也不知道试用期到底该多久,稀里糊涂就签了合同。

要是试用期被随意延长,工资还低,自己的权益可就受损了。

那职工入职后试用期的时长到底是多少呢?这可不是公司想定多久就多久的,下面就来好好说说。

一、试用期时长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

试用期时长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来定的。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比如小李和公司签了八个月的劳动合同,那他的试用期最多就是一个月。

要是公司给他定了两个月试用期,那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了。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而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李某某、佛山市顺德区凯某某服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虽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原告试用期为3个月,但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仅约定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凯某某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40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凯某某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工资40元。

佛山市东航建材有限公司、郭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上诉人东航建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改判确认东航建材公司与郭某某勇于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10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3.改判东航建材公司仅需支付郭某某勇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10月21日的工资9521.29元;

4.改判东航建材公司仅需支付郭某某勇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5517.24元。

试用期的设立是为考察劳动者是否有能力胜任应聘岗位工作,故试用期理应从劳动者实际入职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郭某某勇实际入职时间为2020年1月30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郭某某勇的试用期限应为自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3月29日止,东航建材公司于2020年4月6日向郭某某勇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之后郭某某勇未再提供劳动,其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仅为8天。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佛山市东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天津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荣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荣某某公司不支付韩某某2019年11月1日至7日试用期工资差额1494.25元,2019年11月8日至30日工资差额1550.28元,2020年4月份工资差额1625元,2020年5月份工资差额1625元,6月至11月工资差额97500元,12月工资14258.93元;

2.判令韩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荣某某公司已按时、足额支付韩某某工资,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该规定的目的是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韩某某未能在第一个试用期内得到荣某某公司的肯定,荣某某公司仅仅延长了一个月的试用期,是给韩某某一个工作机会,该行为不但未损害韩某某的合法权益,而是对其有利的行为,也得到了韩某某的同意,最重要的是双方签订的是长达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按规定试用期只要不超过六个月即可,因此,荣某某公司仅延长一个月试用期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延长行为合法有效,荣某某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足额支付了试用期工资。

原告天津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韩某某2019年11月1日至7日试用期工资差额1494.25元、2019年11月8日至30日工资差额1550.28元、2020年4月份工资差额1625元,2020年5月份工资差额1625元、2020年6月至11月工资差额97500元及2020年12月工资14258.93元,以上共计118053.46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天津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上就是苏州惠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入职的职工试用期究竟有多少天,入职新单位最晚不能超过多少天”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入职的职工试用期究竟有多少天呢,入职公司试用期多久以后才可以拿到工资

内容投稿:李婷慧

内容审核:陈敏律师


原文链接: https://www.szhclawfirm.com/ldjf/18_1103.html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