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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协商无果该如何赔偿,公司转岗降薪 协商拿n 1赔偿走人 公司不同意 我现在应该如何处理

变更劳动合同协商无果该如何赔偿,公司转岗降薪 协商拿n 1赔偿走人 公司不同意 我现在应该如何处理
一、公司转岗降薪 协商拿n 1赔偿走人 公司不同意 我现在应该如何处理
公司转岗降薪且不同意支付N+1赔偿时,劳动者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1)明确转岗降薪的违法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协商一致,且应采用书面形式。公司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转岗降薪,属于违法行为。
2)与用人单位协商
▷ 劳动者应明确表达不同意转岗降薪的立场,并要求公司恢复原岗位和薪资待遇。协商过程中,保留好沟通记录,如邮件、短信、录音等,作为后续维权证据。
3)申请劳动仲裁
▷ 若协商无果,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申请仲裁时需准备的材料包括:仲裁申请书、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工资流水、转岗降薪通知、工作证、工作记录等。
4)提起诉讼
▷ 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劳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需继续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诉求,并遵守法院诉讼程序。
二、工作地点变动如何赔偿
法律分析:
1.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公司无权单独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
不能达成一致的,公司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公司不经协商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救灾、抢险等临时性紧急情况除外),公司因此解除合同或者给予处罚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在职场上,劳动合同就像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契约”,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时候,用人单位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比如业务调整、战略转变等,想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但变更合同可不是一方说了算的事儿,得双方协商一致才行。
要是协商无果,该怎么赔偿呢?这可是很多劳动者关心的问题,接下来咱们就好好聊聊。
一、明确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就意味着,变更合同必须双方都同意,并且要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比如,公司想把员工的工作岗位从销售部调到客服部,这就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得和员工商量,达成一致后签个书面协议。
要是公司单方面变更,员工有权拒绝。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东莞市高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与钟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原审原告钟某某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钟某某与高某某公司在2019年8月初至2020年1月底存在劳动关系;
2.高某某公司向钟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0000元;
3.高某某公司向钟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6000元;
4.高某某公司向钟某某支付拖欠的2019年11月、2019年12月工资、2020年1月工资24000元。
原审被告高某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钟某某与高某某公司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高某某公司无需向钟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
3.高某某公司向钟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000元;
4.高某某公司向钟某某支付未结工资8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钟某某负担。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
确认钟某某与高某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确认钟某某与高某某公司劳动关系已解除;
高某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钟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7866.67元、欠发工资21866.67元;
驳回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高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钟某某负担5元,由高某某公司负担5元。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8236号民事判决。
高某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
1.撤销(2020)粤1973民初8236号民事判决撤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2.改判高某某公司无需向钟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
3.改判高某某公司向钟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000元;
4.请求改判高某某公司向钟某某支付未结工资8000元;
5.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钟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未对消极事实与积极事实的举证责任进行区分,而是简单的以高某某公司无证据证明钟某某离职时间为由即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20年1月22日,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莞市高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秦某某与鸿富锦精密电子(重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协商一致而变更合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2768.91元(即2011年8月9日至2020年9月20日)。
很明显,本案被告对原告的职位变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当协商一致并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缴纳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梁某某与广州市殷诚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3195.5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0869元。
关于《商业合作协议》,是黄某某(甲方)与原告(乙方)的个人协议,黄某某明确说明不会在协议上盖任何公章,这与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并不冲突,原告是被告的员工,《工作收入证明》上明确写明原告是被告的员工,被告对该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被告广州市殷诚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梁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618.63元,被告广州市殷诚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梁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2705.54元。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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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怎么办,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属不属于违法
内容投稿:萧凝雯
内容审核:王琳律师
原文链接: https://www.szhclawfirm.com/ldjf/18_1057.html

